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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3)法律字第 481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 點所稱「占有人」,依民法第 940條規定,係指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者而言,故建築物之占有人,對其基地亦可認係占有人

全文內容

按「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一點規定:「佔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三條辦理。」所稱「占有人」,依民法第九百四十條規定,係指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者而言。准此,建築物之占有人,對其基地亦可認係占有人 (參見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下冊第五六二頁註五) 。又夫妻基於男女平等之原則,夫妻住居所之選定及其他婚姻生活上均屬平等之法律觀念,除有特別情事外,應認夫妻係共同占有 (參照謝在全著前揭書第五六七頁註二十七) 。本件依來文所述,侯○女士以其於系爭土地上有建築物使用而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並據以依上開要點第二點申請地上權位置圖勘測,因該建築物為候○女士之配偶所有,而非候○女士本人所有,致生申請人是否適格疑義,參酌上開說明,候○女士如為事實上有管領力之人而可認係共同占有人者,似可據以申請地上權利位置圖勘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33)法律字第 481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3 月 08 日發布,要旨: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 點所稱「占有人」,依民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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