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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4-1 條

  1. 1.以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申請設定抵押權登記時,已限定各宗土地權利應負擔之債權金額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之;於設定登記後,另為約定或變更限定債權金額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亦同。
  2. 2.前項經變更之土地權利應負擔債權金額增加者,應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後次序抵押權之共同抵押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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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共同擔保多筆土地若限定各自負擔之債權金額,須由地政機關記入登記簿,未限定時銀行可從任一土地全額求償。

Q · 共同擔保的土地要怎麼分擔貸款?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4-1 條,共同擔保的數宗土地若想各自分擔債權,必須在設定登記時限定各宗土地應負擔金額並寫入登記簿;未限定時依民法 875 銀行可自由選擇從任一土地全額求償。設定後變更限定金額也要登記;變更後若增加某土地負擔金額,必須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共同抵押人書面同意。

白話解讀

你買的房子可能不只揹著自己的貸款。如果它跟另外幾筆土地一起被銀行設定為「共同擔保」,那整筆貸款理論上可以全部從你這塊土地上拿。一千萬的貸款分散在五筆土地,銀行可以選最值錢的那一筆,整筆從那裡要回。除非登記簿上明確寫了「這塊土地只負擔200萬」。這條規定的核心就是這個「除非」:設定抵押時限定了每筆土地各自負擔多少債權,地政事務所要寫進登記簿;事後想改也要登記。第二項是真正的殺手鐧:如果改後是「增加」了某塊土地的負擔,後面排隊的權利人(二胎銀行、後順位抵押權人)擁有否決權。沒有他們同意,不能單方面加重擔保。這個小小的「同意」要件,是後順位權利人的保命符。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4-1 條規範共同抵押權限定債權金額之登記程序:以數宗土地為共同擔保時,當事人若約定各宗土地分別負擔之債權金額,地政機關應記載於登記簿;事後變更亦同。變更後若增加某土地負擔金額,須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共同抵押人書面同意,是保護後順位權利人擔保預期的關鍵程序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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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共同擔保限額登記是什麼?

把每塊共同擔保土地各自負擔的金額寫進登記簿,讓銀行求償有邊界。

Q2沒寫限額銀行會怎麼處理?

銀行有完全自由,可從共同擔保任一土地全額求償,通常挑最值錢、最好處分的那塊。

Q3如何辦理共同擔保限額登記?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限額,備齊申請書、契約書、同意書,送地政事務所申辦。

Q4變更限額需要什麼程序?

變更減少免他人同意;變更增加須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共同抵押人書面同意。

Q5後順位權利人為什麼有同意權?

前順位限額調高會直接吃掉後順位的擔保價值,法律給後順位「事前剎車」防止單方稀釋。

Q6共同擔保跟一般抵押差在哪?

一般抵押綁一塊土地,共同擔保綁多塊土地一筆債權,銀行求償順序與分擔機制不同。

Q7限額登記後銀行還能調整嗎?

可以,但增加負擔須他人同意。實務上常以降息、部分塗銷其他擔保等交換條件爭取同意。

Q8同意書有時效嗎?

無法定時效,但建議簽同意後立即辦變更登記,拖久權利人異動可能讓原同意失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imit_registeredno_limitwinner_for_ownerwinner_for_bank
求償彈性銀行受限額拘束,須在各土地限額內求償銀行可從任一土地全額求償,選最值錢的吞掉limit_registeredno_limit
後順位權利人保護擔保價值可預期,二胎徵信可精算擔保價值浮動,前順位調整即吃掉後順位limit_registered
變更增加負擔程序須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共同抵押人同意前順位可單方調整不受限limit_registered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不動産登記法 第 83 条第 1 項第 1 号(共同抵当の負担額の登記)・第 88 条(共同抵当の追加担保)
🇰🇷 韓國부동산등기법 제78조(공동저당의 등기)
🇨🇳 中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 33 條 / 民法典 第 411 條(共同擔保物權的實現)
🇩🇪 德國BGB § 1132 (Gesamthypothek) + GBO § 48 (Eintragung der Gesamtbelast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421 (hypothèque sur plusieurs immeu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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