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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冒名申請所有權狀之補給,原權利人得申請補發所有權狀

會議日期 70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冒名申請所有權狀之補給,原權利人得申請補發所有權狀

要旨

冒名申請所有權狀之補給,原權利人得申請補發所有權狀

內容

土地所有權狀滅失時,應由登記名義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已有明定,本案蔡○○所持之土地所有權狀既已因盧○○等冒名偽造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滅失補發,經公告期滿作廢;為保障真正權利人之權益,得由蔡○○依首開規定,另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土地所有權狀,並將盧○○持領之權狀公告作廢,及蔡○○所持已作廢之土地所有權狀繳銷。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修正後為第1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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