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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54 條

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應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換給或補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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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時申請換給、滅失時申請補給,由登記名義人辦理。

Q · 權狀不見了怎麼辦?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土地所有權狀滅失(不見了)時,登記名義人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給。具體程序見同規則第155條:準備身分證、印鑑證明、切結書,地政事務所受理後公告30日,期間無人異議才核發新權狀。如果只是損壞(破了但還在)則走換給程序,幾天即可完成,因為舊權狀可直接繳回作廢。建議發現權狀不在的當天就先諮詢,越早辦越快。

白話解讀

你家那張紅色或藍色的土地所有權狀,被狗咬了一角、被熱水燙到糊掉、或乾脆找不到了。多數人的第一反應是恐慌:「我的房子是不是沒了?」深呼吸。權狀只是一張「證明文件」,不是「所有權本身」。真正記錄你是這塊地或這間房主人的,是地政事務所那本登記簿,那才是法律上的真相。權狀只是登記簿內容的紙本副本。所以權狀壞了、不見了,你的所有權沒有少一分。但麻煩在於:以後你要賣房、設定抵押、辦繼承,都需要拿出權狀正本。這時候你就要走第154條的程序:壞了的辦「換給」,不見了的辦「補給」。一個快,一個慢;一個簡單,一個要公告三十天等所有人來看有沒有人喊停(看第155條)。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為權狀補換給制度的核心規範,明定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時,登記名義人得依本條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換給(損壞時)或補給(滅失時),具體程序則由同規則第155條補充規定,其上位法授權依據為土地法第79條。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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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權狀不見了怎麼辦?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走補給程序,準備身分證、印鑑證明、切結書到地政事務所申辦,公告30日後核發新權狀。

Q2權狀補發要多少錢?

規費約新台幣80元(每張權狀),公告費另計約數百元,地政士代辦費約3,000-8,000元(非必要)。

Q3權狀補發要多久?

換給(損壞)約3-7個工作天;補給(滅失)因須公告30日,整體約35-45天。

Q4權狀掉了房子會被偷走嗎?

不會。所有權登記在地政事務所登記簿,那才是真正的所有權證明。但建議盡快辦補給,因為以後過戶、抵押、繼承都需要。

Q5換給和補給差在哪?

損壞辦換給(舊權狀繳回,幾天搞定);滅失辦補給(公告30日,防偽冒)。判斷標準:字還看得到就算損壞,完全找不到才是滅失。

Q6他項權利證明書是什麼?

抵押權、地上權、典權等非所有權的不動產權利的書面證明,例如向銀行借錢設定抵押後,銀行會拿到他項權利證明書。本條一併適用。

Q7為什麼補給要公告30天?

防止有人偽冒所有權人申請補給。公告期間讓真正持有舊權狀的第三人(債權人、共有人)有機會提出異議,保護不動產交易安全。

Q8權狀只剩一角破了還能用嗎?

字仍可辨識可繼續使用,但辦過戶/抵押時地政事務所可能要求換給。建議拍照存證後申辦換給,比補給快很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huan_geibu_gei
適用情境權狀損壞(破損、燒毀、水漬但仍可辨識)權狀滅失(遺失、被竊、無法尋獲)
法源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 + 第155條
舊權狀處置繳回地政事務所作廢公告後失效,落入他人手中亦無效
公告期無需公告公告30日
整體時程3-7個工作天35-45天
舉證要求出示損壞之舊權狀切結書聲明滅失原因
風險防護重點確認字跡仍可辨識,否則改走補給公告期內監控有無第三人異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不動産登記法第21条/不動産登記規則第64条(登記識別情報の通知)— 日本2005年廢紙本權狀改採登記識別情報,「補給」概念已不存在,等同改為失効通知與再交付。
🇰🇷 韓國부동산등기법(등기필정보 제도)— 韓國亦於2006年廢紙本權狀改採登記필정보(登記必要情報),無傳統補給制度。
🇨🇳 中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26條(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補發)+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04條。
🇩🇪 德國GBO(Grundbuchordnung 土地登記簿條例)— 德國採登記簿主義,無紙本權狀制度,不適用補給概念。
🇫🇷 法國Code civil + Décret n° 55-22 du 4 janvier 1955 portant réforme de la publicité foncière — 法國採公證契約(acte authentique)+ 不動產公示制度,無紙本權狀補給概念。
🇺🇸 美國Varies by state(例:California Government Code § 27279.1;New York Real Property Law § 320)— 美國採契約登錄制度(recording system),遺失契約可重新登錄但概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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