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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55 條

  1. 1.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2. 2.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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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 條規定:權狀補給須敘明滅失原因、附切結書,由地政機關公告 30 日無人異議後始得核發。

Q · 權狀不見了要怎麼補?要等多久?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 條,登記名義人申請權狀補給時,須敘明滅失原因、檢附切結書,由地政機關公告 30 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始得補給;原則上應親自到場,僅符合第 41 條特定例外(人在國外經認證、行動不便經公證等)才能由代理人辦理。整體流程約需 1.5 個月(含申請審查、公告期、核發)。

白話解讀

權狀不見了你跑去地政事務所說要補一張,承辦員不會當場給你。她會說:「先公告 30 天,期滿沒有人提出異議,才能補給。」這 30 天是整個制度最關鍵的安全網。它在等什麼?等任何手上拿著你舊權狀的人跳出來說「等一下,這張權狀在我這裡」。可能是你借錢押在地下錢莊的、可能是親屬扣著的、可能是小偷拿到的、可能是繼承糾紛中對方藏起來的。30 天是給這些人最後機會出聲。期滿沒人異議,地政事務所就核發新權狀,舊的自動失效。這條還有另一個重點:原則上你要「親自到場」辦理。為什麼?因為補給的本質是「政府幫你重新發一張可以動你財產的證明」,這個動作太重要不能讓代理人代辦,要看到本人來確認你真的是你。除非你符合第41條的特定例外情形(例如人在國外、行動不便經認證),否則不能用委託書。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 條為權狀補給的程序性核心規範,建立「公告 30 日 + 親自到場 + 切結書」三層真實性確認機制:登記名義人因權狀滅失申請補給時,須敘明滅失原因並附切結書,由地政機關公告 30 日通知無異議後始得核發;本人原則上應親自到場辦理,僅符合第 41 條列舉之例外情形得免本人到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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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補權狀要等整整一個月?

這 30 天是給「可能持有舊權狀的人」一個跳出來主張權利的機會。如果你的舊權狀其實在某個你忘了的地方被別人拿著(例如借錢押給對方、繼承糾紛中被親屬扣著、被偷),這 30 天讓他們有機會異議。期滿沒人異議,地政事務所才核發新權狀,舊的就失效。內行人提示:這 30 天裡你不能動這塊不動產(不能賣、不能設定抵押),所以越早發現權狀遺失越好辦。

Q2我請代書代辦補給就好了,為什麼一定要本人去?

本條第 2 項明文規定「應親自到場」,因為補給的本質是政府幫你重新核發一張可以處分你不動產的證明文件,必須確認真的是你本人。除非你符合第 41 條的特定例外(人在國外經認證、受監護宣告、行動不便經公證等),代書再熟也不能代你親自到場這個動作。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真的不能親自去,第 41 條第 8 款的「行動不便經醫師證明並由親屬陪同公證人到場認證」是最常用的替代路徑。

Q3土地權狀不見了怎麼辦?

備齊切結書、身分證、印鑑證明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給,公告 30 日無異議後核發新權狀。內行人提示:越早發現越好辦,緊急用權狀時才發現會卡住整個時程。

Q4權狀補給公告 30 天是什麼意思?

地政機關於辦公處所或網站公告 30 日,通知所有可能持有舊權狀的人(被押的、被偷的、被親屬扣著的)跳出來提出異議。期滿無異議才核發新權狀。

Q5什麼叫切結書?

申請人就權狀滅失事實的書面確認,須敘明滅失原因、時間、地點,含偽造或不實聲明的刑事責任。地政事務所有制式範本可索取。

Q6補給跟換給差在哪?

換給是權狀「損壞」但仍在手上(依第 154 條),不需公告;補給是權狀「滅失」找不到(本條),須公告 30 日。換給快、補給慢。

Q7權狀補給要準備什麼文件?

登記名義人身分證、印鑑證明(3 個月內)、印鑑章、切結書(親簽敘明滅失原因)、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共有的還要其他共有人同意書。

Q8權狀補給要花多少錢?

地政規費含書狀費約 80 元、公告費依各縣市 100-300 元,若委任地政士再加 3,000-8,000 元服務費。整體一般案件 200-9,000 元區間。

Q9權狀補給要多久才能拿到?

從申請收件到新權狀核發約 35-45 個工作日,含 30 日法定公告期 + 5-15 日的申請審查與核發時間。緊急狀況無法縮短。

Q10不能親自到場怎麼辦?

確認自己是否符合第 41 條第 2、7、8、10、15、16 款例外(例如人在國外經駐外館處認證、受監護宣告、行動不便經公證等),符合就可由代理人辦理。

Q11補給跟換給有什麼不同?

換給針對「權狀損壞但在手上」,不需公告、可委任辦理。補給針對「權狀滅失找不到」,須公告 30 日、原則本人到場。換給約 7-10 工作日,補給 35-45 工作日。

Q12共有人能不能單獨申請補給?

自己持分的權狀可單獨申請,但若是夫妻共同共有或公同共有,實務上需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避免相互衝突。分別共有則持分人各自申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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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權狀損壞但仍在手上(封面破損、字跡模糊)權狀完全滅失或下落不明(遺失、被偷、被押)
公告期無需公告,直接換給必須公告 30 日通知異議
切結書非必要(繳回舊權狀即可)必須敘明滅失原因並切結
親自到場無強制要求(可委任)原則應親自到場(除符合第 41 條例外)
處理時程約 7-10 個工作日約 35-45 個工作日(含 30 日公告期)
程序終止風險極低(純文書作業)30 日內有異議即程序中止,須訴訟解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不動産登記法第 21 条 / 不動産登記規則第 67 条(登記識別情報の通知方法)
🇰🇷 韓國부동산등기법 제24조(재발급)/ 부동산등기규칙 제53조
🇨🇳 中國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 第 22 条(登記證書補發)+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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