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55 條
- 1.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 2.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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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 條規定:權狀補給須敘明滅失原因、附切結書,由地政機關公告 30 日無人異議後始得核發。
Q · 權狀不見了要怎麼補?要等多久?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 條,登記名義人申請權狀補給時,須敘明滅失原因、檢附切結書,由地政機關公告 30 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始得補給;原則上應親自到場,僅符合第 41 條特定例外(人在國外經認證、行動不便經公證等)才能由代理人辦理。整體流程約需 1.5 個月(含申請審查、公告期、核發)。
白話解讀
權狀不見了你跑去地政事務所說要補一張,承辦員不會當場給你。她會說:「先公告 30 天,期滿沒有人提出異議,才能補給。」這 30 天是整個制度最關鍵的安全網。它在等什麼?等任何手上拿著你舊權狀的人跳出來說「等一下,這張權狀在我這裡」。可能是你借錢押在地下錢莊的、可能是親屬扣著的、可能是小偷拿到的、可能是繼承糾紛中對方藏起來的。30 天是給這些人最後機會出聲。期滿沒人異議,地政事務所就核發新權狀,舊的自動失效。這條還有另一個重點:原則上你要「親自到場」辦理。為什麼?因為補給的本質是「政府幫你重新發一張可以動你財產的證明」,這個動作太重要不能讓代理人代辦,要看到本人來確認你真的是你。除非你符合第41條的特定例外情形(例如人在國外、行動不便經認證),否則不能用委託書。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 條為權狀補給的程序性核心規範,建立「公告 30 日 + 親自到場 + 切結書」三層真實性確認機制:登記名義人因權狀滅失申請補給時,須敘明滅失原因並附切結書,由地政機關公告 30 日通知無異議後始得核發;本人原則上應親自到場辦理,僅符合第 41 條列舉之例外情形得免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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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權狀不見了要怎麼補?▾
備齊身分證、印鑑證明、切結書,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請,公告 30 天後無異議才核發新權狀。
Q2權狀補給公告 30 天的意義是什麼?▾
給可能持有舊權狀者最後跳出來主張權利的機會(如被押的、被偷的、被親屬扣著的),期滿無人異議舊權狀才失效。
Q3權狀補給一定要本人到場嗎?▾
原則上是。除非符合第 41 條的特定例外(人在國外經認證、受監護宣告、行動不便經公證等),代書再熟也不能代你本人到場。
Q4補給跟換給差在哪?▾
換給是權狀「損壞」但仍在手上;補給是權狀「滅失」找不到。換給流程比補給快,沒有 30 天公告期。
Q5補給要多少錢?▾
地政規費含書狀費約 80 元、公告費依各縣市規定 100-300 元,若委任地政士再加 3,000-8,000 元服務費。
Q6公告期間有人異議會怎樣?▾
補給程序中止,雙方需另循民事調解或訴訟確認權狀歸屬,地政事務所不會自行判斷對錯。
Q7共有人能單獨申請補給嗎?▾
自己持分的權狀可單獨申請,但若是共同共有(如夫妻共有),實務上要全體共有人配合,避免相互衝突。
Q8權狀補給後舊權狀還有效嗎?▾
舊權狀於新權狀核發時自動失效,即使有人後來找出來也不能拿來辦理處分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change_giving_154 | reissue_155 |
|---|---|---|
| 申請條件 | 權狀損壞但仍在手上(封面破損、字跡模糊) | 權狀完全滅失或下落不明(遺失、被偷、被押) |
| 公告期 | 無需公告,直接換給 | 必須公告 30 日通知異議 |
| 切結書 | 非必要(繳回舊權狀即可) | 必須敘明滅失原因並切結 |
| 親自到場 | 無強制要求(可委任) | 原則應親自到場(除符合第 41 條例外) |
| 處理時程 | 約 7-10 個工作日 | 約 35-45 個工作日(含 30 日公告期) |
| 程序終止風險 | 極低(純文書作業) | 30 日內有異議即程序中止,須訴訟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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