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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55 條

  1. 1.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2. 2.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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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 條規定:權狀補給須敘明滅失原因、附切結書,由地政機關公告 30 日無人異議後始得核發。

Q · 權狀不見了要怎麼補?要等多久?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 條,登記名義人申請權狀補給時,須敘明滅失原因、檢附切結書,由地政機關公告 30 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始得補給;原則上應親自到場,僅符合第 41 條特定例外(人在國外經認證、行動不便經公證等)才能由代理人辦理。整體流程約需 1.5 個月(含申請審查、公告期、核發)。

白話解讀

權狀不見了你跑去地政事務所說要補一張,承辦員不會當場給你。她會說:「先公告 30 天,期滿沒有人提出異議,才能補給。」這 30 天是整個制度最關鍵的安全網。它在等什麼?等任何手上拿著你舊權狀的人跳出來說「等一下,這張權狀在我這裡」。可能是你借錢押在地下錢莊的、可能是親屬扣著的、可能是小偷拿到的、可能是繼承糾紛中對方藏起來的。30 天是給這些人最後機會出聲。期滿沒人異議,地政事務所就核發新權狀,舊的自動失效。這條還有另一個重點:原則上你要「親自到場」辦理。為什麼?因為補給的本質是「政府幫你重新發一張可以動你財產的證明」,這個動作太重要不能讓代理人代辦,要看到本人來確認你真的是你。除非你符合第41條的特定例外情形(例如人在國外、行動不便經認證),否則不能用委託書。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 條為權狀補給的程序性核心規範,建立「公告 30 日 + 親自到場 + 切結書」三層真實性確認機制:登記名義人因權狀滅失申請補給時,須敘明滅失原因並附切結書,由地政機關公告 30 日通知無異議後始得核發;本人原則上應親自到場辦理,僅符合第 41 條列舉之例外情形得免本人到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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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權狀不見了要怎麼補?

備齊身分證、印鑑證明、切結書,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請,公告 30 天後無異議才核發新權狀。

Q2權狀補給公告 30 天的意義是什麼?

給可能持有舊權狀者最後跳出來主張權利的機會(如被押的、被偷的、被親屬扣著的),期滿無人異議舊權狀才失效。

Q3權狀補給一定要本人到場嗎?

原則上是。除非符合第 41 條的特定例外(人在國外經認證、受監護宣告、行動不便經公證等),代書再熟也不能代你本人到場。

Q4補給跟換給差在哪?

換給是權狀「損壞」但仍在手上;補給是權狀「滅失」找不到。換給流程比補給快,沒有 30 天公告期。

Q5補給要多少錢?

地政規費含書狀費約 80 元、公告費依各縣市規定 100-300 元,若委任地政士再加 3,000-8,000 元服務費。

Q6公告期間有人異議會怎樣?

補給程序中止,雙方需另循民事調解或訴訟確認權狀歸屬,地政事務所不會自行判斷對錯。

Q7共有人能單獨申請補給嗎?

自己持分的權狀可單獨申請,但若是共同共有(如夫妻共有),實務上要全體共有人配合,避免相互衝突。

Q8權狀補給後舊權狀還有效嗎?

舊權狀於新權狀核發時自動失效,即使有人後來找出來也不能拿來辦理處分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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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權狀損壞但仍在手上(封面破損、字跡模糊)權狀完全滅失或下落不明(遺失、被偷、被押)
公告期無需公告,直接換給必須公告 30 日通知異議
切結書非必要(繳回舊權狀即可)必須敘明滅失原因並切結
親自到場無強制要求(可委任)原則應親自到場(除符合第 41 條例外)
處理時程約 7-10 個工作日約 35-45 個工作日(含 30 日公告期)
程序終止風險極低(純文書作業)30 日內有異議即程序中止,須訴訟解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不動産登記法第 21 条 / 不動産登記規則第 67 条(登記識別情報の通知方法)
🇰🇷 韓國부동산등기법 제24조(재발급)/ 부동산등기규칙 제53조
🇨🇳 中國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 第 22 条(登記證書補發)+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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