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一、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 三、與有前款情形之案件同時連件申請辦理,而登記義務人同一,且其所蓋之印章相同。 四、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 五、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並親自到場。 六、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七、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八、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九、祭祀公業土地授權管理人處分,該契約書依法經公證或認證。 十、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十一、土地合併時,各所有權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 十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協議書與申請書權利人所蓋印章相符。 十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所提出之協議書,各共有人更正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 十四、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提出協議書。 十五、應用憑證進行網路身分驗證,辦理線上聲明登錄相關登記資訊。 十六、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得免由當事人親自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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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der0214
10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單原同登 義鑑外陸
祀附合建 更備應其
ruby10820
10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2)
9、登記義務人依規定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10、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11、土地「合併」時,各所有權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
12、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所提出之協議書,各共有人更正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
1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協議書」與「申請書」權利人所蓋「印章相符」。
14、依規定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提出「協議書」。
15、應用憑證進行「網路身分驗證」,辦理「線上聲明登錄」相關登記資訊。
16、「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得免由當事人親自到場。
ruby10820
10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1)
1、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
2、「祭祀公業」土地授權「管理人」處分,該「契約書」依法經「公證或認證」。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
4、與前款情形之案件同時「連件申請」辦理,而登記「義務人同一」,且其所蓋之「印章相同」。
5、「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
6、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已依規定辦理並親自到場。
7、「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8、「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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