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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7 條

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 四、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 五、標示變更登記。 六、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 七、消滅登記。 八、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 九、法定地上權登記。 十、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登記。 十一、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三條之一、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七條或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標售或讓售取得土地之登記。 十二、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更正之登記。 十三、依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取得耕作權或所有權之登記。 十四、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十五、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完成之登記。 十六、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十七、依民法第八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就自己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之登記。 十八、依民法第八百七十條之一規定抵押權人拋棄其抵押權次序之登記。 十九、依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二十、依民法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規定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之登記。 二十一、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應屬國庫之登記。 二十二、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之登記。 二十三、法人合併之登記。 二十四、其他依法律得單獨申請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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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列舉 24 款登記情形,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包括繼承、法院判決、拍定、時效取得、住址變更等,免會同對造。

Q · 對方不配合辦登記,我自己能單獨去地政事務所辦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繼承、法院給付判決、強制執行拍定、公正第三人拍定、時效取得、住址或更名變更、預告登記塗銷、法人合併等 24 種情形,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可單獨申請,免對造會同。但每款都有對應的證明文件要件(如判決確定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佔有事實證明),未落在 24 款內者仍須依第 26 條會同申請。

白話解讀

前一條告訴你登記原則上要「兩個人一起去」,這條就是那個原則的所有例外。整整 24 款,從繼承、法院判決、時效取得,到法人合併、塗銷登記,每一款都是立法者認可「沒有對造可以配合」或「對造已經不存在」的情境。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很多人遇到不動產糾紛時,以為「對方不配合我就什麼都做不了」,其實這條給了你 24 種突破口。父親過世你想把房子過到自己名下?第 3 款,因繼承取得直接單獨申請,不用其他繼承人到場,但要附拋棄繼承證明或遺產分割協議。法院判決你勝訴判決對方移轉登記?第 4 款,拿著確定判決書你一個人就能去地政事務所辦過戶。住址變更要更新權狀資料?第 6 款,不用任何人配合。看懂這 24 款,你就看懂了不動產登記實務的「快速通道」在哪裡。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為第 26 條會同申請原則的例外規範,列舉 24 款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的登記情形,涵蓋繼承、法院判決、拍定、時效取得、住址變更、預告登記、法定地上權、法人合併等情境,是不動產登記程序法上規模最大的例外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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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是什麼?

規定 24 款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登記的例外情形。

Q2繼承登記可以由一個繼承人單獨申請嗎?

可以。依第 27 條第 3 款,但要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或拋棄繼承證明。

Q3勝訴判決可以單獨辦過戶嗎?

看判決種類。給付判決可依第 4 款單獨辦,確認判決不行。

Q4法拍屋得標後怎麼辦理過戶?

依第 4 款拿法院核發的拍定證明書單獨申請,無須原所有人配合。

Q5時效取得土地能單獨辦登記嗎?

可以但極難。第 15 款開門但要件嚴格且需公告 30 日。

Q6改名或地址變更要會同對方嗎?

不用。第 6 款直接單獨申請。

Q7預告登記能單獨塗銷嗎?

可。依第 8 款由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塗銷。

Q8法人合併後土地登記怎麼辦?

依第 23 款由合併後存續法人單獨申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7_單獨申請art_26_會同申請art_28_逕為登記art_29_囑託登記art_30_代位申請
申請人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方權利人 + 義務人雙方登記機關主動政府機關囑託債權人代位
適用情境24 款列舉(繼承/判決/拍定/時效等)原則情形(一般買賣/贈與/抵押)行政區重編/門牌整編等徵收/撥用/公用判決命被告塗銷登記等
對造參與不需要必須會同不需要不需要不需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不動産登記法第 63 条(判決による登記)・第 76 条(相続登記)
🇰🇷 韓國부동산등기법 제23조(등기신청인)・제27조(포괄승계인에 의한 등기신청)
🇨🇳 中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 14 条(单方申请情形)
🇩🇪 德國Grundbuchordnung (GBO) § 22 Abs. 1(Berichtigung des Grundbuchs)・§ 39(Voreintragung des Betroffenen)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710-1 + Décret 55-22 du 4 janvier 1955(publicité foncière)
🇺🇸 美國Various state Real Property Recording Acts(e.g., NY RPL § 291; CA Civ. Code §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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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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