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27 條
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 四、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 五、標示變更登記。 六、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 七、消滅登記。 八、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 九、法定地上權登記。 十、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登記。 十一、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三條之一、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七條或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標售或讓售取得土地之登記。 十二、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更正之登記。 十三、依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取得耕作權或所有權之登記。 十四、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十五、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完成之登記。 十六、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十七、依民法第八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就自己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之登記。 十八、依民法第八百七十條之一規定抵押權人拋棄其抵押權次序之登記。 十九、依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抵押權之登記。 二十、依民法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規定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之登記。 二十一、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應屬國庫之登記。 二十二、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之登記。 二十三、法人合併之登記。 二十四、其他依法律得單獨申請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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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列舉 24 款登記情形,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包括繼承、法院判決、拍定、時效取得、住址變更等,免會同對造。
Q · 對方不配合辦登記,我自己能單獨去地政事務所辦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繼承、法院給付判決、強制執行拍定、公正第三人拍定、時效取得、住址或更名變更、預告登記塗銷、法人合併等 24 種情形,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可單獨申請,免對造會同。但每款都有對應的證明文件要件(如判決確定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佔有事實證明),未落在 24 款內者仍須依第 26 條會同申請。
白話解讀
前一條告訴你登記原則上要「兩個人一起去」,這條就是那個原則的所有例外。整整 24 款,從繼承、法院判決、時效取得,到法人合併、塗銷登記,每一款都是立法者認可「沒有對造可以配合」或「對造已經不存在」的情境。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很多人遇到不動產糾紛時,以為「對方不配合我就什麼都做不了」,其實這條給了你 24 種突破口。父親過世你想把房子過到自己名下?第 3 款,因繼承取得直接單獨申請,不用其他繼承人到場,但要附拋棄繼承證明或遺產分割協議。法院判決你勝訴判決對方移轉登記?第 4 款,拿著確定判決書你一個人就能去地政事務所辦過戶。住址變更要更新權狀資料?第 6 款,不用任何人配合。看懂這 24 款,你就看懂了不動產登記實務的「快速通道」在哪裡。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為第 26 條會同申請原則的例外規範,列舉 24 款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的登記情形,涵蓋繼承、法院判決、拍定、時效取得、住址變更、預告登記、法定地上權、法人合併等情境,是不動產登記程序法上規模最大的例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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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爸爸過世留下房子,繼承人有 5 個,一定要全部到齊才能辦繼承登記嗎?▾
不用。依本條第 3 款,任何一個繼承人都可以單獨申請繼承登記。但你要附遺產分割協議書(全體繼承人簽字同意分配)或拋棄繼承證明(沒簽協議的人都拋棄繼承)。如果都沒附,會被登記成「公同共有」,意思是房子在法律上同時屬於全部繼承人,未來要處分時還是要全員同意。實務上很多家庭為了先把登記辦了就辦成公同共有,結果 20 年後某個兄弟姊妹過世,他的份再分到他的繼承人手上,登記名義人變成 10 幾個,房子幾乎沒辦法賣。建議在繼承發生後盡早處理遺產分割。
Q2我打贏了訴訟,對方還是不肯辦過戶,怎麼辦?▾
看你拿到的判決種類。如果是給付判決(主文寫「被告應將 XX 房屋移轉登記給原告」),依本條第 4 款你拿著確定判決證明書(法院核發,要單獨申請)一個人就能辦過戶,根本不用管對方同不同意。如果是確認判決(只確認你有所有權),那還是要走會同申請。內行人提示:訴訟前跟律師確認你的訴之聲明是不是給付形式,這個區別決定你拿到判決後能不能直接辦事。判決確定後的判決證明書要主動向法院申請,法院不會主動寄給你。
Q3土地時效取得真的能成立嗎?聽說很困難?▾
極困難。本條第 15 款雖然開了大門,但民法第 769、770、772 條的要件嚴格到讓 99% 的案件無法成立:必須是「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繼續」佔有 20 年(或善意無過失 10 年)。實務上對方提出證據說你只是承租、借用,整個時效取得就被推翻。而且程序要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公告 30 天,期間原所有人或其繼承人提出異議就會被駁回。內行人提示:時效取得登記在實務上幾乎是賭一把的程序,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證據是否足夠,否則白花登記費和精神。
Q4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是什麼?▾
規定 24 款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登記的例外情形,是第 26 條會同申請原則的法定出口。
Q5單獨申請和會同申請差在哪?▾
單獨申請只需一方提出(落在 27 條 24 款內),會同申請需權利人+義務人雙方共同提出(26 條原則情形)。
Q6什麼是公同共有?跟繼承登記有什麼關係?▾
繼承未分割時全體繼承人對遺產的共有狀態。沒附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繼承登記就會變公同共有,日後處分仍需全員同意。
Q7確認判決和給付判決差在哪?▾
確認判決只確認權利存在不能辦登記;給付判決命令對方履行(如移轉登記)可依本條第 4 款單獨辦過戶。
Q8繼承登記要怎麼辦才不會變公同共有?▾
辦理前讓全體繼承人簽遺產分割協議書,或讓不參與分配者辦理拋棄繼承,附上證明文件依第 3 款單獨申請。
Q9法拍屋得標後怎麼辦過戶?▾
拿法院核發的拍定證明書 + 完稅證明 + 拍定價金繳清證明,依第 4 款到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單獨申請。
Q10時效取得登記要多少錢?要多久?▾
登記規費依公告現值的 0.1%。程序含 30 日公告期,從申請到完成約 2-4 個月。律師費 5-10 萬起跳。
Q11怎麼證明時效取得的佔有事實?▾
繳稅紀錄(地價稅、房屋稅 20 年)、鄰居證人、舊照片、水電費單據、戶籍登記、地上建物使用情形等。
Q12單獨申請 vs 代位申請差在哪?▾
單獨申請(27 條)是權利人自己辦;代位申請(30 條)是債權人代債務人辦理(如塗銷登記命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27_單獨申請 | art_26_會同申請 | art_28_逕為登記 | art_29_囑託登記 | art_30_代位申請 |
|---|---|---|---|---|---|
| 申請人 | 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方 | 權利人 + 義務人雙方 | 登記機關主動 | 政府機關囑託 | 債權人代位 |
| 適用情境 | 24 款列舉(繼承/判決/拍定/時效等) | 原則情形(一般買賣/贈與/抵押) | 行政區重編/門牌整編等 | 徵收/撥用/公用 | 判決命被告塗銷登記等 |
| 對造參與 | 不需要 | 必須會同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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