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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69 條(更正登記之聲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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