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戶政事務所通知登記名義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或重複案件,未能隨文檢附權狀時,仍得逕為辦理更正登記,並於登記完竣後通知登記名義人
要旨
戶政事務所通知登記名義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或重複案件,未能隨文檢附權狀時,仍得逕為辦理更正登記,並於登記完竣後通知登記名義人
要旨
戶政事務所通知登記名義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或重複案件,未能隨文檢附權狀時,仍得逕為辦理更正登記,並於登記完竣後通知登記名義人
內容
按「……二、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或重複案件,經戶政事務所清查更正後,得應當事人要求由該所檢附當事人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更正前後之戶籍謄本等資料,函送土地所在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登記事宜。地政事務所受理此類案件時,應依上開戶政事務所函送之資料填寫登記申請書逕為辦理更正登記,於登記完竣後通知所有權人及發還所有權狀,並副知該戶政事務所。」為本部87年7月20日台內地字第8707737號函所釋示。有關戶政事務所函請協助辦理此類更正登記案件時,如依其函附資料可查知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及建物資料,並能認定為同一權利人時,同意 貴處所擬意見,地政事務所於接獲戶政事務所通知登記名義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或重複案件,未能隨文檢附權狀時,仍得逕為辦理更正登記,並於登記完竣後通知登記名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