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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68 條(地政機關之損害賠償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2.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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