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強制執行,由債權人代為申辦繼承登記後,該繼承人中如確有合法拋棄繼承者,得辦理登記名義人更正登記
要旨
因強制執行,由債權人代為申辦繼承登記後,該繼承人中如確有合法拋棄繼承者,得辦理登記名義人更正登記
要旨
因強制執行,由債權人代為申辦繼承登記後,該繼承人中如確有合法拋棄繼承者,得辦理登記名義人更正登記
內容
本案經本部函准司法院秘書長81年7月1日秘台廳(一)字第09203號函略以:「按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應對其遺產續行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之繼承人所有後繼續執行,但不影響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2項、第11條第3項、第4項)。又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5條)。查本件債務人潘○○所有之不動產經法院強制執行查封後,因債務人於77年12月25日死亡,執行法院雖依前開強制執行法及「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規定,通知地政機關由債權人謝○○代為申請辦理繼承登記後,已登記為債務人之繼承人潘宜○等三人公同共有,惟該繼承人如確有合法拋棄繼承之事實,在執行程序未終結前,應由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更正登記,執行程序終結後,則可由利害關係人逕向地政機關申請更正登記。……」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