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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5895 號
要旨
關於本件,本部業於七十八年一月九日以法 78.律字第○四五四號函復貴處 (行政院秘書處) 在案。該函謂:「......至於尚未移轉登記於第三人部分之土地,依前所述,如對於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者,則應訴由司法機關審判,似不得以更正登記方式恢復原登記。」換言之,尚未移轉登記於第三人部分之土地,如登記有錯誤,而其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不涉及私權爭執者,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暨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意旨,自得由登記機關以書面報經上級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更正之。
全文內容
關於本件,本部業於七十八年一月九日以法 78.律字第○四五四號函復貴處 (行政院秘書處) 在案。該函謂:「......至於尚未移轉登記於第三人部分之土地,依前所述,如對於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者,則應訴由司法機關審判,似不得以更正登記方式恢復原登記。」換言之,尚未移轉登記於第三人部分之土地,如登記有錯誤,而其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不涉及私權爭執者,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暨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意旨,自得由登記機關以書面報經上級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