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
- 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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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uby10820
10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繼承登記(5)
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
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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