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
  2. 前項胎兒以將來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uby10820
17 days ago
專業證照
繼承登記(5) 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 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