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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
  2. 前項胎兒以將來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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