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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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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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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繼承人
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
繼承
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
公同共有
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
分別共有
之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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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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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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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登記之申請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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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申請登記之文件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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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登記規費及罰鍰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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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登記處理程序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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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網路申請登記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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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總登記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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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土地總登記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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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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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標示變更登記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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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所有權變更登記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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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他項權利登記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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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繼承登記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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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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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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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塗銷登記及消滅登記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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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其他登記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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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更名登記及管理者變更登記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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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住址變更登記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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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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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使用管理登記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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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附則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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