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0 條
- 1.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 2.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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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規定,部分繼承人不能會同時,可由一人為全體利益申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別共有則須全體同意。
Q · 繼承人有人失聯不配合,土地繼承登記辦得下去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繼承人有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共同申請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的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若要辦理持分明確的分別共有登記,則須全體繼承人同意。登記機關完畢後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使其得以知悉並主張權利。
白話解讀
兄弟姊妹三個人要辦爸爸留下的土地繼承登記,其中一個躲在國外不接電話,另一個跟你十年沒講話。傳統思維是「三個人都要到齊」,於是登記永遠辦不下去,土地永遠卡在死人名下。這條規則打破這個僵局:你一個人就能去辦,但條件是只能辦「公同共有」登記(三個人共同持有,誰都不能單獨處分)。如果想辦成「分別共有」(明確分清每人多少持分),那就必須全體同意。換句話說,這條法律提供兩種登記模式:一種是「先把死人名字換掉再說」(公同共有,一人就能辦),另一種是「順便把家產分清楚」(分別共有,要全員同意)。實務上很多家庭走第一條路,因為總比土地永遠登記在過世長輩名下好。登記完地政會通知其他繼承人,這不只是禮貌,是法律給其他人提出異議的窗口。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為繼承登記之程序性規範,允許部分繼承人在其他繼承人無法或不願會同時,單獨為全體利益申請『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若欲辦理權利範圍明確化的『分別共有』登記,則須全體繼承人同意。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負有通知其他繼承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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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繼承人不配合怎麼辦繼承登記?▾
可由其中一人為全體利益申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不需全員到齊。
Q2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差在哪?▾
公同共有全體一體、無明確持分、處分須全體同意;分別共有持分明確、可單獨處分。
Q3一個人辦公同共有就拿到自己那一份嗎?▾
不是。只是把全體繼承人名字登上去,要切出自己持分仍須分割。
Q4辦公同共有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依第 119 條備齊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遺產稅證明等,不能會同者用曾設籍戶籍謄本加理由書替代。
Q5一個人辦了公同共有,能單獨賣土地嗎?▾
不能。公同共有之處分依民法第 828 條須全體繼承人同意。
Q6沒收到地政通知,登記會無效嗎?▾
不會。通知是登記機關義務,非登記生效要件。
Q7辦繼承登記會被課什麼稅?▾
需先繳清或免納遺產稅;登記後土地依持有狀態課地價稅,先辦可避免被視為死人地的不利課稅。
Q8公同共有之後想分清持分怎麼辦?▾
全體協議辦分別共有,或依民法第 1164 條請求遺產分割(含裁判分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公同共有登記 | 分別共有登記 |
|---|---|---|
| 申請人 | 一人或數人即可(為全體利益) | 須全體繼承人同意 |
| 持分 | 全體一體、無明確應有部分 | 各繼承人應有部分明確 |
| 處分自由 | 須全體同意(民 828、829) | 可單獨處分自己持分(民 819) |
| 適用情境 | 繼承僵局、先保全名義 | 家族有共識、欲分清家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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