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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一字第 17706 號
要旨
公證之效力
全文內容
按不動產買賣契約公證,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公證人對之作成一般公證書,非如法院確定判決具有確定力、形成力或執行力;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認有不當者,亦得依公證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提出異議,由公證人為適當處置或送交法院裁定之。來文所提地政機關審查邱○○、叢○○申辦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倘依有關卷證資料足認叢女業已死亡,確經邱某使用冒領印鑑證明而誤准為移轉登記者,似屬土地登記規則第三章第五節第四目更正錯誤登記之問題,屬地政機關,應自行審認處理之權責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