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7029 號
要旨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第一七七○六號函略以:「按不動產買賣契約公證,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公證人對之作成一般公證書,非如法院確定判決具有確定力、形成力或執行力;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認有不當者,亦得依公證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提出異議,由公證人為適當處置或送交法院裁定之。來文所提地政機關審查邱○○、叢○○申辦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倘依有關券證資料足認叢女,業已死亡,確經邱某使用冒領印鑑證明而誤准為移轉登記者,似屬土地登記規則第三章第五節第四目更正錯誤登記之問題,屬地政機關應自行審認處理之權責範圍。」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第一七七○六號函略以:「按不動產買賣契約公證,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公證人對之作成一般公證書,非如法院確定判決具有確定力、形成力或執行力;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認有不當者,亦得依公證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提出異議,由公證人為適當處置或送交法院裁定之。來文所提地政機關審查邱○○、叢○○申辦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倘依有關券證資料足認叢女,業已死亡,確經邱某使用冒領印鑑證明而誤准為移轉登記者,似屬土地登記規則第三章第五節第四目更正錯誤登記之問題,屬地政機關應自行審認處理之權責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