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辦理土地登記之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此在土地法第六十九條,固有明文。惟土地登記規則係土地法有關土地登記之特別規定,如權利變更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依該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應於聲請書外,加具第三人之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書,始得為之。
廢 59 年判字第 55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9 年 11 月 1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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