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辦理土地登記之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此在土地法第六十九條,固有明文。惟土地登記規則係土地法有關土地登記之特別規定,如權利變更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依該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應於聲請書外,加具第三人之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書,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