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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33 條(耕作權及土地所有權之取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2. 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
  3. 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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