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26 條
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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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26 條規定: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與義務人會同申請。這是擋下單方面變動他人不動產權利的閘門。
Q · 土地過戶為什麼一定要買賣雙方一起去?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6 條,土地登記應由權利人(買方)及義務人(賣方)會同申請。這個「會同申請原則」是擋下單方面變動他人不動產權利的閘門。例外情形列在第 27 條(單獨申請 24 種)、第 28 條(逕為登記)、第 29 條(囑託登記)、第 30 條(代位申請)。實務上雙方都委託同一位代書代理會同申請是最常見的操作。
白話解讀
賣房子過戶這件事,不是賣方一個人能搞定的,也不是買方拿著錢就能去地政事務所要求把房子過到自己名下。土地登記的基本原則叫「會同申請」:權利人(要拿到權利的人,例如買方)和義務人(要失去權利的人,例如賣方)必須一起到場、一起蓋章、一起把申請書送進地政事務所。為什麼這麼麻煩?因為這條規則是在防一件事:避免有人單方面把別人的不動產「弄走」。如果允許單方申請,你哪天可能突然發現自己名下的房子莫名其妙登記到別人那裡。會同申請看起來是個程序負擔,但它是保護不動產所有權最基本的閘門。當然,這條開了一個大後門:「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下一條(第 27 條)就列了 24 種可以單獨申請的例外。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26 條建立不動產登記的「會同申請原則」:任何土地或建物權利的登記變動,必須由取得權利的一方(權利人)與失去權利的一方(義務人)共同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除非另有 24 種例外(第 27 條)、地政機關逕為登記(第 28 條)、政府機關囑託登記(第 29 條)或代位申請(第 30 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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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登記為什麼要會同申請?▾
防止單方面把別人名下的不動產登記走,是保護所有權的閘門設計。
Q2賣方不到場怎麼過戶?▾
走司法途徑取得確定判決,依第 27 條第 4 款單獨申請。
Q3代書能代替雙方會同申請嗎?▾
可以,但需買賣雙方都簽委託書授權同一代書代理。
Q4繼承登記也要會同申請嗎?▾
不用,依第 27 條第 3 款由繼承人單獨申請即可。
Q5夫妻共有的房子賣掉,雙方都要去地政事務所嗎?▾
原則上雙方都要到場或委託代理,少一方無法完成登記。
Q6會同申請和單獨申請差在哪?▾
會同是預設規則(雙方到場),單獨是 24 種例外(如繼承、判決、總登記等)。
Q7委託書怎麼寫才有效?▾
依第 37 條須附具委託書,重大事項須特別授權,國外簽署需經駐外館處驗證。
Q8賣方反悔不過戶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買方可起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聲請假處分防止脫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applicable_case | who_applies | exception_basis |
|---|---|---|---|
| 會同申請(本條 §26) | 買賣、贈與、抵押權設定、典權、地役權設定等多數登記 | 權利人 + 義務人共同申請 | 本條原則 |
| 單獨申請(§27) | 繼承、判決、總登記、抵押權塗銷(債權消滅)等 24 種 | 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 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 |
| 逕為登記(§28) | 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地號重測等 | 登記機關主動辦理,無須申請 | 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 |
| 囑託登記(§29) | 土地徵收、撥用、法院查封、強制執行等 | 政府機關囑託地政事務所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 |
| 代位申請(§30) | 債權人代位、繼承人代位等 | 權利人之代位人單獨申請 | 土地登記規則第 3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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