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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6 條

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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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26 條規定: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與義務人會同申請。這是擋下單方面變動他人不動產權利的閘門。

Q · 土地過戶為什麼一定要買賣雙方一起去?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6 條,土地登記應由權利人(買方)及義務人(賣方)會同申請。這個「會同申請原則」是擋下單方面變動他人不動產權利的閘門。例外情形列在第 27 條(單獨申請 24 種)、第 28 條(逕為登記)、第 29 條(囑託登記)、第 30 條(代位申請)。實務上雙方都委託同一位代書代理會同申請是最常見的操作。

白話解讀

賣房子過戶這件事,不是賣方一個人能搞定的,也不是買方拿著錢就能去地政事務所要求把房子過到自己名下。土地登記的基本原則叫「會同申請」:權利人(要拿到權利的人,例如買方)和義務人(要失去權利的人,例如賣方)必須一起到場、一起蓋章、一起把申請書送進地政事務所。為什麼這麼麻煩?因為這條規則是在防一件事:避免有人單方面把別人的不動產「弄走」。如果允許單方申請,你哪天可能突然發現自己名下的房子莫名其妙登記到別人那裡。會同申請看起來是個程序負擔,但它是保護不動產所有權最基本的閘門。當然,這條開了一個大後門:「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下一條(第 27 條)就列了 24 種可以單獨申請的例外。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26 條建立不動產登記的「會同申請原則」:任何土地或建物權利的登記變動,必須由取得權利的一方(權利人)與失去權利的一方(義務人)共同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除非另有 24 種例外(第 27 條)、地政機關逕為登記(第 28 條)、政府機關囑託登記(第 29 條)或代位申請(第 30 條)等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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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登記為什麼要會同申請?

防止單方面把別人名下的不動產登記走,是保護所有權的閘門設計。

Q2賣方不到場怎麼過戶?

走司法途徑取得確定判決,依第 27 條第 4 款單獨申請。

Q3代書能代替雙方會同申請嗎?

可以,但需買賣雙方都簽委託書授權同一代書代理。

Q4繼承登記也要會同申請嗎?

不用,依第 27 條第 3 款由繼承人單獨申請即可。

Q5夫妻共有的房子賣掉,雙方都要去地政事務所嗎?

原則上雙方都要到場或委託代理,少一方無法完成登記。

Q6會同申請和單獨申請差在哪?

會同是預設規則(雙方到場),單獨是 24 種例外(如繼承、判決、總登記等)。

Q7委託書怎麼寫才有效?

依第 37 條須附具委託書,重大事項須特別授權,國外簽署需經駐外館處驗證。

Q8賣方反悔不過戶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買方可起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聲請假處分防止脫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applicable_casewho_appliesexception_basis
會同申請(本條 §26)買賣、贈與、抵押權設定、典權、地役權設定等多數登記權利人 + 義務人共同申請本條原則
單獨申請(§27)繼承、判決、總登記、抵押權塗銷(債權消滅)等 24 種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
逕為登記(§28)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地號重測等登記機關主動辦理,無須申請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
囑託登記(§29)土地徵收、撥用、法院查封、強制執行等政府機關囑託地政事務所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
代位申請(§30)債權人代位、繼承人代位等權利人之代位人單獨申請土地登記規則第 30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不動産登記法第 60 条(共同申請の原則)
🇰🇷 韓國부동산등기법 제23조(공동신청 원칙)
🇨🇳 中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 14 条(共同申请原则)
🇩🇪 德國Grundbuchordnung § 13 / § 19(Antragsprinzip + Eintragungsbewillig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710-1(publicité foncière par acte authentique)
🇺🇸 美國各州 recording statutes(例:California Civil Code § 1169;採登記對抗或登記要件主義因州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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