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0 條(外人租購土地之程序)
- 1.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2.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 3.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 4.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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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0 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土地應經市縣政府核准,主管機關須於 14 日內准駁,繼承為唯一例外。
Q · 外國人在台灣買地或繼承土地,要走什麼程序?
依土地法第 20 條,外國人取得台灣土地原則上應檢附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 14 日內准駁;嗣後變更用途或繼承以外之移轉,亦須再申請核准。唯獨「繼承」明文排除於核准程序之外,繼承登記辦完即取得所有權。若依第 19 條第 1 項第 8 款(重大建設)取得卻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將被通知於 3 年內出售,逾期由政府逕為標售。
白話解讀
外國人要買台灣的土地?沒有你想的那麼簡單,但也沒你想的那麼死板。這條規範了一個完整的「用地生命週期」管控機制:買之前要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十四天內給答案);買來之後要按照原本申請的用途使用;用途要改、要轉賣,都得再跑一次申請;唯一的例外是「繼承」,繼承來的土地不用走這道程序。最致命的是第三項:如果你是為了「重大建設」(第19條第1項第8款)買地卻沒按核定期限使用,三年內沒出售,政府直接幫你標售,你沒得選。對外國投資者,這條既是門票也是定時炸彈:進得來,但進來之後怎麼用、用多久、能不能轉,全都被盯著。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0 條係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之程序總則,建立「申請核准 → 用途綁定 → 持續管控 → 強制處分」四階段管控機制,並以「繼承例外」「14 日准駁期限」「重大建設用地 3 年強制出售」三大設計,平衡國家土地主權與國際投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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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人在台灣繼承房地產,還要跑這條的核准程序嗎?▾
不用。土地法第 20 條第 1 項明確規定需核准的是「取得」「變更用途」及「繼承以外之移轉」,繼承被刻意排除。你繼承的那一刻就是所有權人,辦繼承登記即可。但要注意兩件事:第一,如果你想把繼承來的土地轉賣給下一手,那次轉賣就要走核准程序;第二,如果被繼承人當初是依第 19 條第 1 項第 8 款(重大建設)取得,你繼承後必須繼續按照原本核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不是「繼承就重新啟動時效」。內行人提示:繼承來的土地如果不符合你的使用計畫,越早規劃後續處分越好。
Q2大陸配偶或大陸公司來台買房,適用這條嗎?▾
不適用。土地法第 20 條規範的是「外國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不屬於外國人,他們取得台灣不動產走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9 條,加上內政部發布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兩套制度在面積限制(大陸人民有面積上限)、審查單位(要經內政部許可)、可取得地區都不同。內行人提示:涉及跨境不動產案件時,第一件事不是查條文,是先確認當事人到底是「外國人」還是「大陸地區人民」,兩條路從審查機關到可取得類型完全不同。
Q3市政府拖延不給核准,我能怎麼辦?▾
第 2 項明確規定「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超過就是機關怠於行使職權。可做三件事:第一,書面(最好寄存證信函)要求市縣政府說明遲延原因並副本中央地政機關;第二,向內政部地政司反映機關違法;第三,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內行人提示:14 日從「受理」起算,所以申請當天立刻取得書面受理證明或收件回條,這張紙在爭議時是關鍵證據。很多人只拿到「收件」但沒有「受理」日期,結果期限根本起算不了。
Q4土地法第 20 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人取得台灣土地的程序總則。建立申請核准、14 日准駁、用途綁定、重大建設用地強制出售四階段管控,繼承為唯一例外。
Q5什麼叫「繼承以外之移轉」?▾
除繼承之外的所有所有權變動,包括買賣、贈與、交換、信託等。繼承本身免核准,但繼承後再轉賣就屬於此類,須再走 14 日核准程序。
Q6什麼叫「重大建設用地」?▾
指依土地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8 款,供國家經濟政策重大建設使用而取得之土地,須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受第 20 條第 3 項強制出售條款管控。
Q7「逕為標售」是什麼?▾
土地所有權人逾 3 年未自行出售時,由中央地政機關直接公開標售土地(含其上改良物),所得價款發還原所有權人,但失去自主議價空間。
Q8外國人怎麼申請取得台灣土地?▾
備齊護照、土地登記簿謄本、買賣契約書、用途使用計畫書(重大建設用地另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務必索取書面受理證明。
Q9外國人繼承台灣不動產怎麼辦?▾
免核准,直接辦繼承登記即取得所有權。備齊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繼承同意書、護照影本,至地政事務所辦理。
Q1014 日核准期限怎麼算?▾
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起算。注意「收件」不等於「受理」,申請當天務必取得書面受理證明,註明受理日期。
Q11市政府逾 14 日不准駁怎麼救濟?▾
三步走:寄存證信函要求機關說明、向中央地政機關反映、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處分。
Q12土地法第 20 條 vs 兩岸關係條例第 69 條差在哪?▾
第 20 條規範外國人,由市縣政府審查 14 日內准駁;兩岸條例第 69 條規範大陸地區人民,由內政部許可,有面積上限,地區有限制。身分判斷錯整個案件要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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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enario | 需否核准 | 主管機關 | 期限 | 適用條項 |
|---|---|---|---|---|
| 外國人新購土地 | 需要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14 日內准駁 | 第 1 項 |
| 外國人變更用途 | 需要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14 日內准駁 | 第 1 項 |
| 外國人繼承土地 | 不需要 | 辦繼承登記即可 | — | 第 1 項但書(繼承以外) |
| 繼承之後再轉賣 | 需要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14 日內准駁 | 第 1 項 |
| 重大建設用地未依期限使用 | 不適用(強制出售) | 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 + 中央地政機關標售 | 3 年內自行出售,逾期逕為標售 | 第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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