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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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1 條於民國 90 年加入 WTO 時刪除,外國人購地改由第 17、19 條規範。
Q · 土地法第 21 條還有效嗎?
土地法第 21 條原規定外國人經營工業欲租購土地,須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特許。民國 90 年為履行 WTO 國民待遇原則刪除本條,外國人取得土地之限制改由第 17、18、19、24 條規範,從特許制轉為禁止/限制條列制。本條已無實質法律效力,僅作為立法歷史紀錄保留條號。
白話解讀
原條文是民國 35 年全文修正的規定:外國人要在台灣購地蓋廠,必須先取得中央特許。民國 90 年為履行 WTO 國民待遇原則刪除本條,改由第 17、19 條統一規範取得限制,是台灣從特許制走向國民待遇的歷史轉捩點。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1 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定外國人經營工業欲在台灣租購土地時,須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特許。本條於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因台灣加入 WTO 履行國民待遇原則而刪除,屬土地法第一編第三章「外國人取得土地」之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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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法第 21 條是什麼?▾
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定外國人經營工業購地須中央特許制度。本條於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為履行 WTO 國民待遇原則而刪除,現外國人購地由土地法第 17、19、24 條統一規範。
Q2土地法第 21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90 年(西元 2001 年)10 月 31 日刪除,為因應台灣加入 WTO 履行國民待遇義務之配套修法。台灣於 2002 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為 WTO 成員國。
Q3土地法第 21 條刪除後外國人怎麼買地?▾
改由土地法第 17 條(禁止移轉項目,如林地、漁地、水源地等不得移轉於外國人)、第 19 條(用途限制,僅得作住宅、營業用等列舉用途)、第 24 條(取得後權利義務)統一規範。從「事前特許」轉為「列舉限制」模式。
Q4什麼是 WTO 國民待遇原則?▾
WTO 三大基本原則之一,要求成員國對外國商品、服務、投資人提供不低於本國同類待遇。實務上不得單獨針對外國人設置額外特許程序或差別待遇要求。
Q5土地法第 21 條為什麼刪除?▾
民國 90 年為履行台灣加入 WTO 之國民待遇義務,從特許制改為國民待遇下之列舉限制制。
Q6土地法第 21 條原本規定什麼?▾
外國人在台灣經營工業欲租購土地時,須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特許,是典型的事前許可制。
Q7什麼是國民待遇原則?▾
WTO 三大基本原則之一,要求成員國對外國商品、服務、投資人提供不低於本國同類待遇,不得單獨對外國人設特許程序。
Q8土地法第 21 條刪除後,外國人怎麼買台灣土地?▾
依現行土地法第 17 條(禁止項目)、第 19 條(用途限制)、第 24 條(權利義務)規範。不需特許,但受列舉限制約束。
Q9怎麼查土地法第 21 條的歷史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歷史法規」功能可查民國 35 年至 90 年完整版本,或查 lawplayer.tw 法規沿革頁。
Q10外國人在台灣設廠購地要走什麼程序?▾
現行流程:確認土地是否在第 17 條禁止項目 → 確認用途符合第 19 條 → 一般買賣程序 → 完成所有權登記。不需事前特許。
Q11外資企業如何取得台灣不動產?▾
公司法外國公司認許 + 土地法第 19 條用途限制 + 外國人投資條例審查(金額達一定門檻)。
Q12土地法第 21 條 vs 第 17 條差在哪?▾
第 21 條(已刪除)是事前特許程序,第 17 條是事後禁止項目(如林地、漁地)。一個管「程序」一個管「客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2001 | after_2001 |
|---|---|---|
| 制度類型 | 特許制(須中央主管機關事前許可) | 國民待遇 + 列舉限制制 |
| 規範條文 | 土地法第 21 條(特許要件) | 土地法第 17、19、24 條(禁止項目 + 用途限制 + 權利義務) |
| 申請流程 | 事前特許 | 事後備查或不需特別申請 |
| 立法理據 | 保護國內產業政策 | WTO 國民待遇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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