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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法 第 2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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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2 條於 2001 年配合 WTO 國民待遇原則刪除,原雙重審批程序走入歷史。

Q · 土地法第 22 條為什麼被刪除?外國人現在還能買台灣土地嗎?

土地法第 22 條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0 月 31 日配合中華民國加入 WTO(世界貿易組織)所要求之國民待遇原則刪除。原條文規定外國人租購土地時,須將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核准憑證送地方政府繳驗、再層報行政院的雙重審批程序。刪除後外國人取得土地仍須依土地法第 17-20 條(禁止項目、平等互惠、用途限制、申請程序)辦理,但程序流程併入一般地政登記,不再需要本條的特殊繳驗層報機制。

白話解讀

原條文規定外國人租購土地要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核准憑證拿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繳驗,再由地方層報行政院。民國 90 年配合 WTO 國民待遇刪除:從雙重審批的特許程序,走向與國人同步的一般登記流程。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2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外國人租購土地時,須將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憑證送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繳驗,再由地方政府層報行政院之雙重審批程序。本條於 2001 年配合 WTO 國民待遇原則刪除,外國人土地取得程序簡化併入一般地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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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法第 22 條是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土地法第 22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0 月 31 日刪除。原條文規定外國人租購土地時,須將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憑證送地方政府繳驗、再層報行政院的雙重審批程序。刪除原因是配合中華民國加入 WTO 所要求的國民待遇原則,廢除對外國人的特殊審查程序,改採與國人同步的一般地政登記流程。

Q2外國人現在在台灣買土地要怎麼辦?

本條刪除後,外國人取得土地仍須依土地法第 17 條(禁止移轉項目,例如林地、漁地、水源地等)、第 18 條(平等互惠原則,須其本國對台灣國民有相同許可)、第 19 條(用途限制,例如住所、工商業設施)、第 20 條(申請程序)辦理。實務上委由代書或律師事務所處理一般地政登記即可,不再需要走中央憑證+地方繳驗的雙重審批。

Q3什麼是 WTO 國民待遇原則?跟土地法有什麼關係?

WTO 國民待遇原則來自 GATT 第三條與 GATS 第十七條,要求會員體對外國貨品、服務、智慧財產不得施加比本國產品更不利的待遇。中華民國於 2002 年 1 月 1 日加入 WTO,在入會談判中承諾廢除歧視性審批程序,土地法第 22 條的雙重審批程序明顯違反此原則,因此 2001 年立法院通過刪除本條。

Q4土地法第 22 條為什麼刪除?

2001 年配合中華民國加入 WTO 國民待遇原則刪除,原雙重審批程序違反不歧視原則,因此廢除改採一般登記。

Q5土地法第 22 條原本規定什麼?

規定外國人租購土地時,須將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憑證送地方政府繳驗,再由地方政府層報行政院。

Q6什麼是 WTO 國民待遇原則?

WTO 要求會員體對外國貨品、服務、智慧財產不得施加比本國產品更不利的待遇,源自 GATT 第三條與 GATS 第十七條。

Q7土地法第 22 條的歷史背景?

1930 年制定時繼受日本大正時期「外国人土地法」的特許制架構,本質是將外國人土地取得視為國家特許。

Q8外國人現在在台灣買土地怎麼辦?

依土地法第 17-20 條規定,符合不得移轉項目、平等互惠、用途限制後,走一般地政登記程序即可。

Q9怎麼確認外國人的本國有沒有跟台灣互惠?

向內政部地政司或地政事務所查詢「平等互惠國家名單」,內政部會公告適用平等互惠原則的國家清單。

Q10外國人買台灣土地要繳多少稅?

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與本國人相同稅率,房地合一稅外國人適用較高稅率(45% 起跳)。

Q11怎麼證明 2001 年前的雙重審批程序?

查閱當時內政部核發的「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核准證明」或地方政府的繳驗紀錄,多保存於檔案管理局。

Q12土地法第 22 條 vs 第 21 條 vs 第 23 條 都刪除差在哪?

三條同屬 2001 年 WTO 配套刪除:21 條原規定外國人申請應檢附文件、22 條規定繳驗層報程序、23 條規定主管機關核辦時限,全部併入一般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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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2001 年刪除前)中央核准憑證 → 地方政府繳驗 → 層報行政院雙重審批、特許性質、地方政府介入已廢止
現制(2001 年後)依土地法 17-20 條 → 一般地政登記與國人同步流程、平等互惠+用途限制把關現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外国人土地法(大正 14 年法律第 42 号,現行內閣府主管,互惠原則)
🇰🇷 韓國외국인토지법(已於 2016 年廢止整合進「부동산 거래신고 등에 관한 법률」第 8 條外國人土地取得申報制)
🇨🇳 中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 8 條、《土地管理法》外資土地使用相關規定(外國人不得購買中國土地所有權,僅可取得使用權)
🇩🇪 德國Grundbuchordnung + Außenwirtschaftsgesetz §§ 4-5(原則自由,安全敏感區域可受限)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外國人民事權利平等互惠原則)+ Code rural(農地特殊限制)
🇺🇸 美國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Trade in Services Survey Act + 各州 Alien Land Law 殘餘規定(各州差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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