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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8 條

  1. 1.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二、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 三、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四、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
  2. 2.登記機關逕為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但登記機關依登記名義人之申請登記資料而逕為併案辦理,及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而逕為辦理之住址變更或建物標示變更登記,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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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規定五種情形由地政機關逕為登記,無須權利人申請,登記完畢後另行通知。

Q · 地政事務所為什麼會主動更新我的不動產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基地號重測或重劃、國有登記、塗銷登記、住址變更等情形,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登記,無須權利人申請。完成後機關應通知登記名義人;但若是依名義人申請資料併案辦理,或政府機關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所生之住址或標示變更,免通知。

白話解讀

你以為登記都是人民去申請的?不是。有一種登記,地政事務所自己會主動去做,不用你來辦、也不用你同意。這條列出五種「逕為登記」的情境:行政區域重劃、門牌整編、土地重測、應辦未辦的塗銷、住址自動變更等。為什麼國家可以「不問你就改你的登記」?因為這些變動本來就跟你的實質權利無關,只是政府為了管理上的一致性做的標示更新。你家的地段重劃了,地號從「OO段123地號」變成「XX段456地號」,這不是你的權利變了,是行政技術上的調整。但等等,地段重新編號、門牌變了,你的權狀上的記載不就和新的登記簿對不上了嗎?這條第 2 項給了答案:登記機關會通知你,你可以拿舊權狀去換新的,或保留舊權狀(仍然有效,只是地號等資料是舊的)。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為「逕為登記」之總則條款,明定五款情形登記機關得依職權主動辦理登記,不待權利人申請:行政區域調整與地號變動所致標示變更、依本規則第 143 條第 3 項之國有登記、第 144 條之塗銷登記、第 153 條之住址變更,以及其他法律明定得逕為辦理者。本條建立土地登記制度「申請主義」之例外,平衡行政效率與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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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政事務所為什麼可以不問我就改我的登記資料?

因為本條列舉的五種情境本質上不涉及實質權利變動,只是政府為了行政管理一致性做的標示更新(地號改了、門牌變了、住址同步)。你的所有權沒有變,變的只是寫法。所以法律允許登記機關主動辦理,事後通知即可。內行人提示:雖然法律允許「事後通知」,但機關通知後你仍有權檢視內容是否正確,發現錯誤要在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錯過就難以撤銷。

Q2重測後我的地變大了,這是免費的禮物嗎?

不是。重測得到的是「校正後的真實面積」,舊登記上的面積是早期測量技術不精確留下的誤差。新面積影響的是未來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買賣價金的計算基礎。如果新面積比舊面積大,地價稅可能會增加;新面積比舊面積小,未來賣地時計算的總價也會減少。內行人提示:重測公告期間(30 天)內收到通知書要立刻檢視,如果新面積跟你預期差很多,這是你最後的爭議機會,過了就只能走民事訴訟。

Q3收到逕為登記通知書怎麼辦?

拆封後立刻拿出舊權狀逐項對照:地號、面積、門牌、住址。確認無誤就帶身分證、印章、舊權狀到地政事務所申請權狀換發(工本費約 80 元)。如果發現新資料和你預期不符(特別是重測後面積差異過大),務必在通知或公告期間內(一般 30 天)以書面提出異議。內行人提示:異議要寫明具體爭執項目與證據(如鄰界占用紀錄、舊地籍圖比對),空泛主張機關會駁回。

Q4什麼是逕為登記?

由地政機關依職權主動辦理、無須權利人申請的土地登記,是申請主義的法定例外。

Q5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規定哪 5 種逕為登記情形?

標示變更(重測/重劃/門牌)、國有登記、塗銷登記、住址變更、其他法律明定者。

Q6什麼叫標示變更登記?

不動產的地號、面積、門牌等識別資料變動所為的登記,不涉實質權利變動。

Q7重測是什麼?跟逕為登記什麼關係?

重測是地政機關用新測量技術重新測繪地籍,結果造成的地號面積變動由本條第 1 款逕為登記。

Q8重測後權狀怎麼換?要錢嗎?

攜身分證、印章、舊權狀到地政事務所申請,工本費約 80 元/張,當日領件。

Q9對逕為登記結果有意見怎麼提出?

公告或通知期間(一般 30 天)內以書面向原登記機關提出異議,駁回可訴願。

Q10怎麼確認自己的不動產有沒有被逕為登記?

申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比對;或到地政事務所網路便民服務查詢登記異動。

Q11逕為登記 vs 囑託登記差在哪?

逕為由地政自己主動辦;囑託是政府其他機關(徵收機關、法院等)委託地政辦。

Q12逕為登記 vs 會同申請差在哪?

會同要權利人義務人雙方申請;逕為由機關依職權,不需任何申請人配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x_officiojoint_applicationsingle_applicationcommission
啟動主體登記機關依職權權利人與義務人會同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政府機關囑託
權利人意願不需雙方合意權利人主動不需(由囑託機關決定)
事後通知義務原則應通知(本條 2 項例外)不需不需需通知相關權利人
典型情形重測、重劃、門牌整編、住址變更買賣、贈與、抵押設定繼承、第一次登記徵收、撥用、查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不動産登記法 第 28 条(登記官の職権による登記)
🇰🇷 韓國부동산등기법 제55조(직권에 의한 등기)
🇨🇳 中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 8 條(不動產登記機構依職權更正登記)
🇩🇪 德國Grundbuchordnung (GBO) § 53(Eintragung von Amts wegen / Berichtigung von Amts wegen)
🇫🇷 法國Décret n° 55-22 du 4 janvier 1955, art. 36(rectification d'office par le service de la publicité foncière)
🇺🇸 美國Varies by state, e.g. California Government Code § 27201 (county recorder's authority to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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