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28 條
- 1.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二、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 三、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四、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
- 2.登記機關逕為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但登記機關依登記名義人之申請登記資料而逕為併案辦理,及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而逕為辦理之住址變更或建物標示變更登記,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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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規定五種情形由地政機關逕為登記,無須權利人申請,登記完畢後另行通知。
Q · 地政事務所為什麼會主動更新我的不動產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基地號重測或重劃、國有登記、塗銷登記、住址變更等情形,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登記,無須權利人申請。完成後機關應通知登記名義人;但若是依名義人申請資料併案辦理,或政府機關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所生之住址或標示變更,免通知。
白話解讀
你以為登記都是人民去申請的?不是。有一種登記,地政事務所自己會主動去做,不用你來辦、也不用你同意。這條列出五種「逕為登記」的情境:行政區域重劃、門牌整編、土地重測、應辦未辦的塗銷、住址自動變更等。為什麼國家可以「不問你就改你的登記」?因為這些變動本來就跟你的實質權利無關,只是政府為了管理上的一致性做的標示更新。你家的地段重劃了,地號從「OO段123地號」變成「XX段456地號」,這不是你的權利變了,是行政技術上的調整。但等等,地段重新編號、門牌變了,你的權狀上的記載不就和新的登記簿對不上了嗎?這條第 2 項給了答案:登記機關會通知你,你可以拿舊權狀去換新的,或保留舊權狀(仍然有效,只是地號等資料是舊的)。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為「逕為登記」之總則條款,明定五款情形登記機關得依職權主動辦理登記,不待權利人申請:行政區域調整與地號變動所致標示變更、依本規則第 143 條第 3 項之國有登記、第 144 條之塗銷登記、第 153 條之住址變更,以及其他法律明定得逕為辦理者。本條建立土地登記制度「申請主義」之例外,平衡行政效率與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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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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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逕為登記?▾
由地政機關依職權主動辦理、無須權利人申請的土地登記。
Q2哪些情況會被逕為登記?▾
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重測重劃、國有登記、塗銷登記、住址變更等五大類。
Q3重測後地號變了我要做什麼?▾
等地政事務所通知,可申請權狀換發,舊權狀仍有效但建議更新。
Q4對逕為登記結果有意見可以爭執嗎?▾
可於公告期間(通常 30 天)內提出異議;錯過僅能走訴願或民事訴訟。
Q5逕為登記和囑託登記差在哪?▾
逕為是登記機關自己主動辦;囑託是政府其他機關(如徵收機關、法院)委託地政辦。
Q6我可以拒絕逕為登記嗎?▾
不行。本條列舉的情形不涉及實質權利變動,屬行政管理性質,無拒絕餘地。
Q7重測後面積變小算錯嗎?▾
通常是舊測量誤差校正,但差異過大應於公告期內主張界址爭議。
Q8權狀沒換會有什麼影響?▾
舊權狀仍有效但與登記簿不符,未來買賣、抵押、繼承將額外被質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ex_officio | joint_application | single_application | commission |
|---|---|---|---|---|
| 啟動主體 | 登記機關依職權 | 權利人與義務人會同 | 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 | 政府機關囑託 |
| 權利人意願 | 不需 | 雙方合意 | 權利人主動 | 不需(由囑託機關決定) |
| 事後通知義務 | 原則應通知(本條 2 項例外) | 不需 | 不需 | 需通知相關權利人 |
| 典型情形 | 重測、重劃、門牌整編、住址變更 | 買賣、贈與、抵押設定 | 繼承、第一次登記 | 徵收、撥用、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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