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3 條
- 1.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 2.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 3.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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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規定,權利因拋棄、混同、終止、屆滿、清償、撤銷或判決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Q · 權利消滅了,登記簿會自動清掉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土地權利因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行使或法院確定判決等事由消滅後,登記簿上那筆記錄不會自動消失,必須由當事人主動申請塗銷登記。若拋棄之權利上有他項權利人,須先取得同意書;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者,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後將直接登記為國有。
白話解讀
土地權利不是登記上去就萬世不變。權利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消滅:你主動放棄(拋棄)、債務人變債權人(混同)、租約到期(存續期間屆滿)、把欠款還完(債務清償)、撤銷權使用了、或者法院判決確定。權利一消滅,登記簿上那筆記錄就不能繼續掛著,必須申請塗銷登記。這條告訴你一個關鍵原則:實體權利消滅是一回事,登記簿上的塗銷是另一回事,你必須主動去辦,地政事務所不會自動清掉。第二項特別重要:如果你想拋棄的權利上面有別人的他項權利(比如你想拋棄地上權,但這個地上權上面有人的抵押權),你不能單獨拋棄一走了之,必須拿到那個他項權利人的同意書,連同他的權利一起塗銷。第三項最戲劇: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了,地政事務所塗銷之後會直接登記為國有,等於那塊地白白進了國庫。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為塗銷登記之核心規定,列舉七種實體權利消滅事由(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行使、法院確定判決),確立「實體權利消滅」與「登記簿塗銷」分離原則,並對拋棄行為設定他項權利人保護機制及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歸國有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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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借出去的錢還清了,要怎麼讓抵押權消失?▾
抵押權不會因為清償自動消滅在登記簿上,必須主動申請塗銷。你需要備齊清償證明、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雙方的印鑑證明,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內行人提示:在收到最後一筆還款的當天,就要求債務人帶印鑑和證件去地政事務所一起辦塗銷,最方便。等對方拿到錢人就找不到的案例每年都有,到時候你要他配合就難了。
Q2我想拋棄繼承來的偏遠土地不要繳稅了,可以嗎?▾
可以,但結果可能不是你想的。依本條第三項,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後地政事務所會直接登記為國有,等於白送國家,你拿不到一毛錢。如果土地上有他項權利如抵押權或地上權,還要先取得他項權利人同意書才能拋棄。內行人提示:拋棄是最不划算的處分方式。在動拋棄念頭前,先評估能不能贈與給公益團體(可能有節稅效果)、能不能低價賣給鄰地所有人、能不能設定地上權出租收租。
Q3地上權契約 50 年到期了,自動失效嗎?要去辦什麼登記?▾
實體上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但登記簿上那筆記錄不會自動消失,必須申請塗銷登記。可由地主(土地所有人)或原地上權人單獨申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5 條規定,存續期間屆滿的塗銷登記免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內行人提示:地主買賣土地前如果謄本上還有過期地上權,買方銀行很可能拒貸或要求先處理,所以期間屆滿後地主應主動辦塗銷,不要等買賣才被催。
Q4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規範什麼?▾
規範土地權利消滅後的塗銷登記程序,列舉七種權利消滅事由(拋棄、混同、終止、屆滿、清償、撤銷、判決),確立實體權利消滅與登記簿塗銷分離原則。
Q5什麼叫權利混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歸於同一人時,債權消滅;物權上對於同一物之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於一人時,他物權消滅。實務上常見於繼承導致雙重身份合一。
Q6塗銷登記和註銷登記、撤銷登記有什麼差別?▾
塗銷登記是權利實體消滅後消除登記;註銷常用於登記錯誤或重複登記之消除;撤銷登記則指登記行為本身有瑕疵被撤銷。三者法律效果不同。
Q7什麼是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拋棄主權利時,標的物上之他項權利人出具之書面同意,使其權利得一併塗銷。沒這份同意書,地政事務所不會受理拋棄之塗銷申請。
Q8抵押權塗銷怎麼辦?▾
備齊清償證明、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雙方印鑑證明,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遞件。實務上最好在最後一筆還款當天就拉著對方一起去辦。
Q9塗銷登記要多少錢?▾
依土地法第 76 條免徵登記規費,僅須繳納書狀費 80 元 + 複印費等少額行政規費。委託地政士辦理另計代辦費 3,000-8,000 元。
Q10怎麼證明權利已經消滅?▾
依事由備文件:清償證明(清償)、終止契約書(終止)、法院確定判決+確定證明書(判決)、拋棄聲明書+印鑑證明(拋棄)、原存證信函(撤銷權行使)。
Q11對方不配合塗銷怎麼辦?▾
三步驟:寄存證信函要求配合 → 提民事訴訟請求塗銷登記(民法第 767 條)→ 拿到確定判決後依本條單獨申請塗銷。判決路徑時間 1-2 年。
Q12本條 vs 規則 144 職權塗銷差在哪?▾
143 條由當事人主動申請;144 條由登記機關職權塗銷(限重複登記等情形)。多數情境是當事人申請,職權塗銷是例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trigger | documents | third_party_consent | outcome |
|---|---|---|---|---|
| 權利消滅塗銷(本條 143) | 權利因法定事由消滅 | 權利消滅證明文件 | 拋棄時需他項權利人同意 | 登記簿塗銷該筆記錄 |
| 他項權利塗銷(規則 145) | 他項權利消滅 | 依消滅事由分 | 原則需,存續期間屆滿等例外免 | 他項權利記錄塗銷 |
| 預告登記塗銷(規則 146) | 預告原因消滅 | 原預告請求權人同意書 | 需 | 預告登記塗銷 |
| 土地滅失消滅登記(規則 148) | 土地物理上滅失 | 滅失證明、地籍調查表 | 不需 | 整筆登記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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