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3 條
- 1.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 2.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 3.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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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規定,權利因拋棄、混同、終止、屆滿、清償、撤銷或判決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Q · 權利消滅了,登記簿會自動清掉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土地權利因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行使或法院確定判決等事由消滅後,登記簿上那筆記錄不會自動消失,必須由當事人主動申請塗銷登記。若拋棄之權利上有他項權利人,須先取得同意書;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者,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後將直接登記為國有。
白話解讀
土地權利不是登記上去就萬世不變。權利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消滅:你主動放棄(拋棄)、債務人變債權人(混同)、租約到期(存續期間屆滿)、把欠款還完(債務清償)、撤銷權使用了、或者法院判決確定。權利一消滅,登記簿上那筆記錄就不能繼續掛著,必須申請塗銷登記。這條告訴你一個關鍵原則:實體權利消滅是一回事,登記簿上的塗銷是另一回事,你必須主動去辦,地政事務所不會自動清掉。第二項特別重要:如果你想拋棄的權利上面有別人的他項權利(比如你想拋棄地上權,但這個地上權上面有人的抵押權),你不能單獨拋棄一走了之,必須拿到那個他項權利人的同意書,連同他的權利一起塗銷。第三項最戲劇: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了,地政事務所塗銷之後會直接登記為國有,等於那塊地白白進了國庫。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為塗銷登記之核心規定,列舉七種實體權利消滅事由(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行使、法院確定判決),確立「實體權利消滅」與「登記簿塗銷」分離原則,並對拋棄行為設定他項權利人保護機制及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歸國有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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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規範什麼?▾
規範土地權利消滅後的塗銷登記程序,列舉七種權利消滅事由及拋棄時對他項權利人之保護。
Q2權利消滅了,登記簿會自動更新嗎?▾
不會。實體權利消滅與登記簿塗銷是兩件事,必須主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
Q3抵押權清償後要怎麼塗銷?▾
備齊清償證明、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雙方印鑑證明,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
Q4拋棄土地所有權後土地歸誰?▾
依本條第三項,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後,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登記後將直接登記為國有。
Q5拋棄地上權需要抵押權人同意嗎?▾
需要。若該地上權上有他項權利(如抵押權),必須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同時申請塗銷。
Q6法院判決後可以單獨申請塗銷嗎?▾
可以。持法院確定判決可單獨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不需相對人配合。
Q7塗銷登記要多少規費?▾
依土地法第 76 條免徵登記規費,但書狀費及複印費等行政規費仍需繳納。
Q8地上權契約期間屆滿要怎麼辦塗銷?▾
由地主或原地上權人單獨申請塗銷登記,依本規則第 145 條免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trigger | documents | third_party_consent | outcome |
|---|---|---|---|---|
| 權利消滅塗銷(本條 143) | 權利因法定事由消滅 | 權利消滅證明文件 | 拋棄時需他項權利人同意 | 登記簿塗銷該筆記錄 |
| 他項權利塗銷(規則 145) | 他項權利消滅 | 依消滅事由分 | 原則需,存續期間屆滿等例外免 | 他項權利記錄塗銷 |
| 預告登記塗銷(規則 146) | 預告原因消滅 | 原預告請求權人同意書 | 需 | 預告登記塗銷 |
| 土地滅失消滅登記(規則 148) | 土地物理上滅失 | 滅失證明、地籍調查表 | 不需 | 整筆登記消滅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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