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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予登記,並將該項登記之事由分別通知有關機關: 一、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其他機關再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之登記。 二、土地經其他機關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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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42 條規定,法院查封與其他機關禁止處分登記可同時存在,登記機關須予登記並分別通知有關機關。

Q · 土地已經被法院查封了,國稅局還能再辦禁止處分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2 條,同一筆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等登記後,其他機關(如稅捐機關、環保主管機關)仍可依其法律基礎囑託禁止處分登記,登記機關都會登記並分別通知有關機關。反之亦然。兩個禁令並存,各自獨立有效,要分別向各自的囑託機關申請塗銷。

白話解讀

同一塊土地,可能同時被兩個世界盯著:一邊是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為了債權糾紛要查封,另一邊是其他行政機關依法律要禁止處分(比如稅捐機關欠稅禁止移轉、農地違規限制處分)。141 條告訴你查封後新登記原則上停辦,那兩個禁令撞在一起怎麼辦?這條給了答案:照樣登記,而且互相通知。意思是後到的禁令不會被前一個擋住,地政事務所會把兩個都登上去,然後一邊發公文給法院、一邊發公文給那個行政機關,讓他們知道「你管的這塊地,另一邊也來插旗了」。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你買到的或繼承到的不動產,可能不只背一個包袱,而是好幾個,每個來自不同單位,每個都得單獨處理。看懂這條,你就知道為什麼有些土地的塗銷程序要跑好幾個衙門。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2 條規定,同一筆土地存在法院(民事執行)或行政執行分署的查封類登記與其他機關依法律所為的禁止處分登記時,後到的登記不因前一登記而停辦,登記機關應一併登記並分別通知各囑託機關,建立公權力多元並存與互相知悉的程序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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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我的土地會有兩個禁止處分登記同時存在?

因為法院的查封和其他行政機關(如國稅局、環保署)的禁止處分來自不同法源、保護不同利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2 條規定可以並存。地政事務所不會因為已經有一個禁令就拒絕後來的,而是兩個都登並通知彼此。實務提示:謄本上有兩個禁止處分時,要分別查詢兩個的原因和負責機關,分頭處理。

Q2先有的禁止處分登記和後到的,哪個優先?

兩者性質不同就沒有「誰優先」的問題,各自獨立有效。法院查封保障民事執行債權人,行政機關的禁止處分保障公法上義務(例如欠稅)。塗銷時要分別向各自的囑託機關申請。實務提示:如果是同一性質的兩個法院查封,依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的併案處理規則,後到的法院會調卷與第一個合併執行。

Q3我是聲請查封的債權人,收到地政公文說土地另有禁止處分,這對我有什麼影響?

重大影響。代表這塊土地除了你的債權之外,還有其他公權力主張存在。實務上如果是稅捐機關的禁止處分,欠稅有優先受償權(稅捐稽徵法第 6 條),你拍賣後分配款項時要先扣繳欠稅。實務提示:收到這種通知立刻去調該機關案件的金額,評估扣繳後你還能拿回多少,金額不夠就考慮其他財產的執行路線。

Q4土地登記規則第 142 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查封與其他機關的禁止處分登記可並存,地政機關須一併登記並分別通知有關機關。建立不同性質公權力並存的程序機制。

Q5禁止處分登記有哪幾種?

依來源分:法院民事執行(查封、假扣押、假處分)、行政執行分署(公法給付執行)、稅捐機關(欠稅)、其他行政機關(環保、農地、海關等)。

Q6什麼叫囑託登記?

由法院或行政機關依職權函請地政辦理的登記,不需權利人申請。本條的查封和禁止處分都是囑託登記。

Q7限制登記和禁止處分登記差在哪?

限制登記是上位概念(包含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等),禁止處分是其中一類由行政機關囑託的限制登記。

Q8土地有兩個禁止處分登記怎麼塗銷?

分別查詢各禁令的囑託機關和原因,向各機關完成塗銷條件後由原機關囑託地政塗銷。不能跑一個機關解全部。

Q9禁止處分登記塗銷要多少時間?

視原因而定:繳清欠稅約 7-14 日、撤回查封約 14-30 日、訴訟和解後塗銷視訴訟進度。

Q10怎麼查謄本上的禁止處分是哪個機關囑託的?

申請第一類謄本(顯示完整資料),「其他登記事項」欄會列出囑託機關名稱、案號、登記日期。

Q11繼承遺產有多重禁令怎麼處理?

彙整所有禁令來源 → 各別查詢條件 → 評估優先順序 → 與律師討論協商策略。通常先處理金額確定的(稅)再處理浮動的(訴訟)。

Q12土地登記規則 142 vs 141 條差在哪?

141 條是「查封後新登記原則停辦」的原則規定,142 條是「不同性質禁令可並存」的例外規定,後者是前者的特別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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囑託機關法院 / 行政執行分署稅捐機關 / 環保主管機關 / 其他依法律之機關
法源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稅捐稽徵法、環境保護法、農業發展條例等
保護利益民事債權人 / 公法上金錢給付債權人國庫稅收 / 環境保護 / 農地利用秩序
塗銷方式繳清債務 / 撤回 / 拍定繳清欠款 / 改善違規 / 期間屆滿
是否可並存可(依本條)可(依本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不動産登記法第 111 条(処分禁止の仮処分の登記)+ 民事保全法
🇰🇷 韓國부동산등기법 제 94 조(처분제한등기)
🇨🇳 中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 16 條 + 民法典物權編第 221 條(預告登記與查封)
🇩🇪 德國Grundbuchordnung (GBO) § 19 + ZPO § 866(Zwangshypothek)
🇫🇷 法國Code civil 公示制度 + Décret n° 55-22 du 4 janvier 1955(不動產公示)
🇺🇸 美國Lis pendens doctrine(各州 recording sta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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