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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准後塗銷之: 一、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二、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
  2. 前項事實於塗銷登記前,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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