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29 條
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 一、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 二、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三、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 四、依土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 五、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五項或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國有土地之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登記。 七、依破產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之登記。 八、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登記。 九、依原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十、依第一百四十七條但書規定之塗銷登記。 十一、依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十二、其他依法規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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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規範政府機關囑託登記,含徵收、強制執行、欠稅扣押、破產、重劃等十二款情形。
Q · 政府機關可以直接叫地政事務所幫我的房子辦登記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政府機關於土地徵收、照價收買、重劃確定、強制執行、破產、欠稅扣押等十二款情形時,得直接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不需經由登記名義人申請。地政事務所只負責執行登記,不審查實質依據;權利人若不服,須向原囑託機關或上級救濟程序爭執,不能要求地政事務所翻案。
白話解讀
在登記制度的世界裡,第 26 條讓你跟對造一起辦,第 27 條讓你在 24 種情況下單獨辦,第 28 條讓地政事務所自己辦,第 29 條呢?這條是讓「其他政府機關」可以「指揮」地政事務所辦。土地徵收、照價收買、土地重劃、強制執行、破產、欠稅扣押。這些情況的共通點是:你的不動產被「另一個政府機關」依法處理了,那個機關直接發公文(叫「囑託書」)給地政事務所要求辦理登記,地政事務所就必須照辦。最關鍵的兩個情境:第 6 款的法院強制執行,第 8 款的稅捐稽徵法扣押。前者是你被告勝訴後對方拿著判決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者是你欠稅政府直接查封你的不動產。在這兩種情況下,你不是「被通知」,你是「被執行」。等你發現權狀上多了一個「查封登記」或「徵收登記」時,事情往往已經很難回頭了。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為囑託登記之總則性規範,明定政府機關於十二款情形(含土地徵收、照價收買、重測重劃、依土地法第 52 條公有土地登記、強制執行、破產、稅捐稽徵法扣押、原國民住宅條例法定抵押權、第 147 條塗銷、第 151 條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其他依法規囑託)得逕行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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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登記規則 29 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機關於十二款情形得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的總則性條文。
Q2囑託登記是什麼?▾
公權力機關以公文(囑託書)直接要求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的程序,地政只負責執行。
Q3房子被查封登記怎麼辦?▾
查封登記源於民事強制執行,須先處理本案債務或對執行名義提起異議之訴。
Q4欠稅會被囑託登記嗎?▾
會。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讓稅捐機關依本條第 8 款囑託地政辦禁止處分登記。
Q5徵收登記怎麼處理?▾
徵收公告期間內可提異議;公告後囑託登記即生效,只能領補償金或提行政訴訟。
Q6囑託登記怎麼塗銷?▾
須由原囑託機關依法發文塗銷(如繳清欠稅、撤銷強制執行),地政不能自行塗銷。
Q7囑託登記跟逕為登記差在哪?▾
囑託登記由其他政府機關發起(第 29 條),逕為登記由地政事務所自己發起(第 28 條)。
Q8我都沒做任何事,房子的謄本上怎麼會多一個登記?▾
極可能是某個機關依本條囑託的結果,常見來源是法院強制執行或稅捐機關欠稅扣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會同申請_第26條 | 單獨申請_第27條 | 逕為登記_第28條 | 囑託登記_第29條 |
|---|---|---|---|---|
| 發起者 | 權利人+義務人 | 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 | 地政事務所自己 | 其他政府機關 |
| 典型情境 | 買賣、贈與、抵押權設定 | 繼承、判決確定、時效取得 | 門牌整編、地號重編 | 徵收、強制執行、欠稅、破產 |
| 權利人是否參與 | 必須 | 自己申請 | 通常事後通知 | 通常不參與,可能事後才知道 |
| 救濟管道 | 民事訴訟 | 民事訴訟 | 地政訴願 | 回到原囑託機關救濟程序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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