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26 條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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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本章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使債務人生活必需保障等保護條款一併適用。
Q · 被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時,我能用強制執行法保護債務人的條款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本章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這代表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薪資不得扣押)、第 14 條(債務人異議之訴)、第 15 條(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保護機制,原則上都能在行政執行中主張。但「準用」須以性質相容為限,涉及私法和解等不適用,公權力執行的查封、扣押、生活必需保障則屬適用範圍。
白話解讀
立法者寫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細節都寫死,這條就是一個聰明的開門動作。它告訴所有人:行政執行雖然是行政機關在做,但程序上的細節(怎麼查財產、怎麼扣押、怎麼拍賣、怎麼分配價金),全部「準用」民事強制執行法的成熟規則。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當執行署來查封你的東西時,你不只可以引用行政執行法的規定抗辯,**強制執行法裡所有保護債務人的條款,你都能用**。例如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薪資不得扣押,這條保護傘也罩到行政執行上。很多被執行人不知道這座橋的存在,把武器拱手讓人。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為準用性(轉介性)規範,規定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除該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相關程序與保護規定,藉此將民事強制執行領域已發展成熟的查封、扣押、拍賣與債務人保護機制,比照引入行政執行程序,惟以性質相容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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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執行法第26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Q2「準用」和「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比照辦理但須看性質是否相容,並非全部條文都自動進入。
Q3被行政機關扣薪可以主張保留生活費嗎?▾
可以,依本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生活所必需部分不得作為執行標的。
Q4哪些強制執行法條款可以準用?▾
查封、扣押、拍賣程序與債務人保護(如第122條、第14、15條)原則可準用。
Q5哪些情況不能準用強制執行法?▾
涉及私法和解、訴訟代理等與公權力執行性質不相容者,不在準用範圍。
Q6要怎麼主張準用條款?▾
在聲明異議書中明確寫出「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條」,給承辦人明確依據。
Q7勞保、社會保險給付會被執行嗎?▾
屬生活必需之社會保險給付,原則上得依準用第122條主張不得作為執行標的。
Q8對行政執行不服要怎麼救濟?▾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於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必要時再循行政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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