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本章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使債務人生活必需保障等保護條款一併適用。
Q · 被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時,我能用強制執行法保護債務人的條款嗎?
能。第26條把強制執行法準用過來
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本章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這代表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薪資不得扣押)、第 14 條(債務人異議之訴)、第 15 條(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保護機制,原則上都能在行政執行中主張。但「準用」須以性質相容為限,涉及私法和解等不適用,公權力執行的查封、扣押、生活必需保障則屬適用範圍。
立法者寫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細節都寫死,這條就是一個聰明的開門動作。它告訴所有人:行政執行雖然是行政機關在做,但程序上的細節(怎麼查財產、怎麼扣押、怎麼拍賣、怎麼分配價金),全部「準用」民事強制執行法的成熟規則。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當執行署來查封你的東西時,你不只可以引用行政執行法的規定抗辯,**強制執行法裡所有保護債務人的條款,你都能用**。例如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薪資不得扣押,這條保護傘也罩到行政執行上。很多被執行人不知道這座橋的存在,把武器拱手讓人。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為準用性(轉介性)規範,規定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除該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相關程序與保護規定,藉此將民事強制執行領域已發展成熟的查封、扣押、拍賣與債務人保護機制,比照引入行政執行程序,惟以性質相容者為限。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比照辦理但要看性質是否相符。強制執行法的查封、扣押、拍賣程序大致可準用,但涉及私法和解、訴訟代理人等規定不能直接搬過來。實務上判斷準用範圍是長期爭議的灰色地帶。
可以。依本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聲請時要附家庭成員資料、固定支出證明,不是只說生活困難就有用。
查封、扣押、拍賣程序與債務人保護(如第122條生活必需保障、第14條債務人異議之訴、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原則上可準用,惟以性質相容者為限。
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是行政執行與民事強制執行的連接橋樑。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比照辦理但須看性質是否相容,並非全部條文都自動進入行政執行。
人民依公法所負繳納金錢之義務,例如罰鍰、稅捐、規費、健保費等,逾期不繳即可移送行政執行。
查封、扣押、拍賣程序與債務人保護(第122條、第14、15條)原則可準用,惟以性質相容者為限。
可以。依本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生活所必需部分不得作為執行標的,須附家庭成員與固定支出證明。
在聲明異議書明確寫「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條」,依第9條於程序終結前提出。
家庭成員資料、房租、學費、醫療費等固定支出證明,並對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最低生活費用基準。
若有違法情事,可循行政訴訟途徑進一步救濟,必要時聲請停止執行。
行政執行由行政機關(執行署)發動,民事強制執行由法院發動;但程序細節透過第26條準用,債務人保護大致相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