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25 條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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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規定,政府執行罰鍰、欠稅等公法金錢義務不收執行費,但查財產、公告等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Q · 政府強制執行我欠的罰單或稅款,要收我費用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政府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罰鍰、欠稅、規費)不徵收執行費,這點和民事討債須先繳 8/1000 執行費不同。但但書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包括查財產、發函銀行、登報公告、聘鎖匠開門、運送扣押物等實支實付。結果是你原本欠一萬,執行結束可能要繳一萬五,拖越久費用滾越多。
白話解讀
民事討債要先繳執行費(債權的 8/1000),這筆錢一開始債權人要先墊。但國家對你執行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罰鍰、欠稅、規費)時,國家不用先繳執行費。原因很現實:國家是「自己討自己的錢」,再要它先付一筆費用給自己沒意義。重點在但書:因為執行你的義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最後是算你頭上。執行署為了查你的財產跑來跑去、發函給銀行、登報公告、請鎖匠開門搬東西,這些實支實付的費用,全部加到你的欠款上。你以為只欠政府一萬塊?等到執行結束,可能變成一萬五。這條的隱藏訊息是:拖越久、躲越多,雪球滾越大。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為費用負擔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不徵收程序性的執行費,但因執行所實際支出之必要費用(查調財產、發函、公告、直接強制等實支成本)由義務人負擔,與民事強制執行須由債權人預繳執行費的制度形成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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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執行不收執行費,那執行成本誰出?▾
國家先墊,但最後依但書全部轉嫁給義務人。所謂必要費用包括查財產、發函、登報、聘請鎖匠、運送扣押物等實支實付支出,執行署結案時會把這些費用算進你的欠款總額。對金額有疑義者,可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要求提供明細。
Q2我欠政府的錢,為什麼最後要繳的比通知書上多?▾
通常就是本條但書在運作。原本欠的本金、加上滯納金或利息、再加上執行過程的必要費用三者疊加。若案件拖了兩三年才被執行,差距可能很大。與其拖到被執行,不如主動聲請分期繳納,按期履行就不會啟動強制執行程序,自然沒有必要費用問題。
Q3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是什麼?▾
規定政府執行公法金錢義務不收執行費,但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是行政執行費用轉嫁的法源。
Q4什麼是行政執行的必要費用?▾
因強制執行實際支出的查財產、發函、登報公告、聘鎖匠、運送扣押物等實支實付費用。
Q5執行費和必要費用差在哪?▾
執行費是程序性固定費用本條免徵;必要費用是執行實支成本由義務人負擔,兩者不同。
Q6誰是這條的義務人?▾
負有罰鍰、欠稅、規費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被移送強制執行的人。
Q7被行政執行多收的費用怎麼算?▾
本金+滯納金或利息+執行過程必要費用三者疊加,執行署結案時併入欠款明細。
Q8怎麼避免被加收必要費用?▾
收到通知期限內繳清不進入執行階段,或主動聲請分期繳納避免啟動查扣。
Q9對必要費用金額有疑義怎麼辦?▾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於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要求執行機關提供費用明細。
Q10必要費用大概多少錢?▾
視執行手段而定,函查公告可能數百到數千;動用直接強制(拆除等)可達數十萬。
Q11行政執行費用 vs 民事強制執行費用差在哪?▾
行政執行免執行費、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民事須債權人先繳約 8/1000 執行費。
Q12免執行費等於免費執行嗎?▾
不是。免的只是執行費項目,必要費用照算且全加到欠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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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行政執行(本條) | 民事強制執行 |
|---|---|---|
| 程序費用(執行費) | 免徵 | 債權人預繳,約請求金額 8/1000 |
| 必要費用 | 由義務人負擔(查財產、公告、直接強制等實支) | 亦由債務人負擔,先由債權人墊付 |
| 費用最終歸屬 | 全數加計於義務人欠款 | 併入執行名義向債務人受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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