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24 條
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三、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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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24條將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擴張適用於公司負責人、清算人、合夥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及繼承人。
Q · 公司欠政府錢倒了,負責人會被執行甚至拘提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24條第4款,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準用對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當法人本身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對登記負責人發動限制住居、拘提、聲請法院裁定管收等強制手段。同條尚將法定代理人、清算人、合夥執行業務合夥人、非法人團體代表人、繼承人一併納入適用對象,責任範圍則限於各該人之執行職務範圍或繼承財產範圍內。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公司欠政府錢,那是公司的事」。錯了,而且錯得會讓你睡不著覺。這條把行政執行的範圍,從「義務人本人」延伸到了一整串你可能想不到的人:公司負責人、商號經理人、清算人、合夥執行業務的合夥人、非法人團體的代表人,甚至已故義務人的繼承人。換句話說,公司被罰一千萬沒繳,執行署找不到公司財產,他們可以直接拘提、管收**你這個負責人**。你掛名朋友的公司當人頭董事?這條就是你的地雷。你接了一個瀕死公司的清算工作?欠國家的稅變成你要扛的事。爸爸過世留下沒繳完的罰鍰?繼承人在限定繼承範圍內,也跑不掉執行程序。這條法律的殺傷力不在文字本身,在於它把「責任的射程」從法人擴大到自然人的身體自由。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24條為應負義務人之擴張規定,將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適用對象,從義務人本人延伸至法定代理人、商號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執行業務合夥人、非法人團體代表人、公司或其他法人負責人,以及義務人死亡後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使國家公法債權得對組織背後之自然人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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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執行法第24條是什麼?▾
規定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適用對象,從義務人本人擴張到負責人、清算人、合夥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及繼承人共五款關係人。
Q2公司倒了沒繳罰鍰,負責人會被拘提嗎?▾
可能。第4款使公司負責人準用拘提管收規定,法人無財產時執行分署得對負責人限制住居、拘提乃至聲請管收。
Q3掛名董事也適用第24條嗎?▾
適用。執行以登記身分為準,掛名與否屬內部關係,不能對抗執行程序,最快的自保是立刻辦理變更登記退出。
Q4繼承人一定要扛被繼承人欠的罰鍰嗎?▾
若未在知悉繼承後3個月內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範圍內須承受該公法上義務之執行。
Q5被列為應負義務人後可以救濟嗎?▾
可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並檢視自己是否符合第21條不得管收事由。
Q6清算人為什麼也要扛公司的債?▾
第2款使清算人準用應負義務規定,責任限於執行職務範圍內,超出範圍可抗辯。
Q7應負義務人的責任有沒有上限?▾
繼承人以繼承財產為限,清算人、合夥人、負責人以執行職務範圍為限,並非無限承擔。
Q8公法債務執行有沒有時效?▾
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自處分確定之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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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別 | 適用對象 | 責任範圍 | 關鍵抗辯 |
|---|---|---|---|
| 第1款 | 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人之法定代理人 | 代理權限內 | 代理關係已終止 |
| 第2款 | 商號經理人/清算人、合夥執行業務合夥人 | 執行職務範圍內 | 責任在職務範圍外 |
| 第3款 | 非法人團體代表人或管理人 | 執行職務範圍內 | 已卸任、無管理權 |
| 第4款 | 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 執行職務範圍內 | 義務發生時非負責人、已盡注意義務 |
| 第5款 |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 繼承財產為限 | 3個月內拋棄或限定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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