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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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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2. 2.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者,經書面限期履行仍逾期不履行,執行機關得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毋須經法院裁判。

Q · 政府要強制執行我的義務,是不是要先上法院打贏官司?

不用。書面限期後逾期,行政機關就能直接強制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行政機關只要具備兩個條件就能直接強制執行:第一,已有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第二,該書面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加上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執行機關即得依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或直接強制(斷水斷電、拆除、收繳證照)動手,全程不需法院裁判。

白話解讀

你以為政府要強制執行你的義務,必須走到法院、開庭、判決那一套?這條告訴你:不用。對於「行為義務」(拆違建、補繳資料、停止營業)和「不行為義務」(不准擺攤、不准排放廢水),行政機關只要做兩個動作就能直接動手強制執行:第一,已有處分書或另外發書面,給你「相當期間」履行;第二,那份書面要明白寫「不依限履行就會強制執行」。這兩個條件加上你的「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就能派人來拆、來斷水、來收證照。沒有訴訟、沒有法官、沒有第三方裁判,行政機關自己當運動員又當裁判。這條的可怕在於「速度」:從處分到強制執行可以非常快,你以為還能拖延協商的時間,其實已經沒了。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為行為義務與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發動規範,確立行政機關於具備處分書或書面限期、載明強制執行意旨、義務人逾期不履行三要件後,得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逕行執行,構成行政自力執行制度的程序起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叫「相當期間」?政府可以給我幾天就幾天嗎?

不行,要看義務內容合理判斷。拆除一棟違建和改善一台機台所需時間不同,行政機關必須給客觀上可以履行的時間。法院認定相當期間是否合理,會看義務複雜度、執行成本、季節因素等。若機關給的期間明顯太短,應在期限內提聲明異議並具體列出所需時間和理由,光抱怨沒有用。

Q2我提了訴願,政府是不是就不能強制執行了?

原則上不會停止。行政救濟不停止執行是原則,訴願或行政訴訟期間政府照樣可以動手。要擋住執行,必須額外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符合嚴格要件。更實際的做法是同步聲請停止執行、主動協商改善方案,並蒐集違法執行證據備用。

Q3政府強制執行要先上法院打贏官司嗎?

不用。行政執行的本質是行政機關自我執行,第 27 條即為授權依據,不需法院介入。義務人不服可提訴願或行政訴訟,但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意思是政府可以邊執行邊讓你打官司。

Q4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是什麼?

規範行為與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發動要件:須有書面限期、載明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不履行,三者齊備行政機關即可自力執行,不需法院裁判。

Q5間接強制和直接強制差在哪?

間接強制是代履行、怠金,先施壓促其自行履行;直接強制是斷水斷電、拆除、收繳證照,由機關直接實現義務內容。原則先間接後直接。

Q6什麼叫「相當期間」?

執行機關依義務性質個案決定的合理履行期間,須客觀上足以履行。拆違建可能 30 天、斷電可能 7 天,明顯過短可聲明異議。

Q7行政執行跟民事/刑事執行差在哪?

行政執行由行政機關自我執行不需法院;民事執行須有執行名義經法院;刑事執行由檢察官指揮。本條是行政自力執行的依據。

Q8收到限期改善通知要怎麼處理?

當天算出截止日倒數 → 評估能否如期履行 → 期間不合理就依第 9 條聲明異議 → 同步準備訴願並可聲請停止執行 → 與承辦人書面溝通建立履行紀錄。

Q9覺得相當期間太短怎麼爭取延長?

在期限內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提聲明異議,附工程報價單、施工天數估算等可量化證據,讓承辦人不得不重新評估,光抱怨太短沒用。

Q10怎麼證明自己正在積極履行?

保留書面改善計畫、廠商報價、施工照片、與承辦人的往來文件,建立完整證據鏈。口頭承諾不算。

Q11被違法執行造成損害怎麼求償?

依行政執行法第 10 條,符合國家賠償法所定情事者,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須蒐集違法執行的證據。

Q12行政執行 vs 民事強制執行哪個快?

行政執行通常更快,因行政機關自我執行不需先取得法院執行名義;民事執行須先有執行名義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間接強制直接強制
執行手段代履行、怠金斷水斷電、拆除、收繳證照、限制使用
發動順序原則先行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或情況急迫時(第 32 條)
對義務人壓力經濟與心理施壓促其自行履行機關直接實現義務內容,義務人無從拖延
適用義務可代為履行或得以怠金促履行之義務代履行不能或怠金無效之義務

間接強制

執行手段
代履行、怠金
發動順序
原則先行
對義務人壓力
經濟與心理施壓促其自行履行
適用義務
可代為履行或得以怠金促履行之義務

直接強制

執行手段
斷水斷電、拆除、收繳證照、限制使用
發動順序
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或情況急迫時(第 32 條)
對義務人壓力
機關直接實現義務內容,義務人無從拖延
適用義務
代履行不能或怠金無效之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代執行法第 2 条(代執行の要件)
韓國행정대집행법 제2조(대집행의 요건)
中國行政强制法第 50 条(代履行)
德國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 (VwVG) § 6(Vollstreckung wegen Handlungen, Duldungen oder Unterlassungen)
法國Principe du privilège du préalable et de l'exécution d'office (jurisprudence administrative, TC 1902 Société immobilière de Saint-Just)
美國美國行政機關原則上須向法院聲請執行,無大陸法系式自力執行傳統;對照 agency enforcement actions under AP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71022 全文修正)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 法令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名詞
  • 直接強制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871022 全文修正)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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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