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 1.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 2.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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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者,經書面限期履行仍逾期不履行,執行機關得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毋須經法院裁判。
Q · 政府要強制執行我的義務,是不是要先上法院打贏官司?
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行政機關只要具備兩個條件就能直接強制執行:第一,已有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第二,該書面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加上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執行機關即得依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或直接強制(斷水斷電、拆除、收繳證照)動手,全程不需法院裁判。
白話解讀
你以為政府要強制執行你的義務,必須走到法院、開庭、判決那一套?這條告訴你:不用。對於「行為義務」(拆違建、補繳資料、停止營業)和「不行為義務」(不准擺攤、不准排放廢水),行政機關只要做兩個動作就能直接動手強制執行:第一,已有處分書或另外發書面,給你「相當期間」履行;第二,那份書面要明白寫「不依限履行就會強制執行」。這兩個條件加上你的「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就能派人來拆、來斷水、來收證照。沒有訴訟、沒有法官、沒有第三方裁判,行政機關自己當運動員又當裁判。這條的可怕在於「速度」:從處分到強制執行可以非常快,你以為還能拖延協商的時間,其實已經沒了。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為行為義務與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發動規範,確立行政機關於具備處分書或書面限期、載明強制執行意旨、義務人逾期不履行三要件後,得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逕行執行,構成行政自力執行制度的程序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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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是什麼?▾
規範行為義務與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發動要件:須有處分書或書面限期、載明強制執行意旨、義務人逾期不履行,三者齊備行政機關即可自力執行。
Q2政府強制執行要先上法院嗎?▾
不用。行政執行的本質是行政機關自我執行,第 27 條即為授權依據,不需法院介入。不服可提訴願或行政訴訟,但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Q3什麼是「相當期間」?▾
由執行機關依義務性質個案決定的合理履行期間,拆違建可能給 30 天、斷電可能給 7 天,須客觀上足以履行。
Q4間接強制和直接強制差在哪?▾
間接強制是代履行、怠金(先施壓促其自行履行);直接強制是斷水斷電、拆除、收繳證照(機關直接實現義務內容)。
Q5逾期不履行會發生什麼?▾
執行機關得逕行依間接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例如派工程隊拆除、斷水斷電、搬移違規攤位。
Q6覺得期限太短可以怎麼辦?▾
可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於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並附上需要更長時間的具體理由(如工程報價、施工計畫)。
Q7提訴願後政府還能執行嗎?▾
原則上仍可執行。行政救濟不停止執行,須另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符合嚴格要件才可能擋住。
Q8沒收到處分書算不算逾期?▾
送達制度有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機制,即使本人未實際看到,法律上可能已生送達效力,期限照樣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間接強制 | 直接強制 |
|---|---|---|
| 執行手段 | 代履行、怠金 | 斷水斷電、拆除、收繳證照、限制使用 |
| 發動順序 | 原則先行 | 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或情況急迫時(第 32 條) |
| 對義務人壓力 | 經濟與心理施壓促其自行履行 | 機關直接實現義務內容,義務人無從拖延 |
| 適用義務 | 可代為履行或得以怠金促履行之義務 | 代履行不能或怠金無效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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