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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2.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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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1️⃣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2️⃣行政處分(執行名義,義務來源),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義務,例如拆除違建), 經於處分書(合一)或另(分離)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正當法律程序,告誡),逾期仍不履行者, 由「🛕執行機關」(機關)依 ✅間接(28 1;無施予物理強制力,例如怠金、代履行)強制 或 ✅直接(28 2;直接施予物理強制力)強制方法執行之。 執行方法 行政機關自力強制執行 * 告誡之法律性質? 🔵多數說(陳敏師):選定強制方法之行政處分 🔵 少數說(李惠宗師):非行政處分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xiii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I→書面→告誡→正當行政程序 告誡之法律性質 陳敏老師(通說):選定強制方法之行政處分 李惠宗老師(少數說):本身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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