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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2.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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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o1
5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沒有 「沒入」
piny0317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間接強制優先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怠金性質非處罰,故不涉及一事不二罰 32 間接強制優先原則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不涉及費用收取
hongya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代金 政府叫你出你不出 她一直罰你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