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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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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2. 2.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規定代履行:人民負有可由他人代為履行的行為義務卻不為時,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代為執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Q · 政府幫我拆違建,費用要我出嗎?

要。代履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通常比自己做貴三到五倍

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你負有可由他人代為履行的行為義務(如拆違建、清污染)卻不履行時,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執行,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後命你繳納。實支與估計不一致時退還餘額或追繳差額。關鍵在於:一旦進入代履行,你失去挑廠商、議價格、定時程的權力,只剩繳費義務,這也是政府代履行報價常高於自行處理的原因。

白話解讀

政府叫你拆違建,你不拆。政府叫你清理被污染的場地,你不清。法律不會在你不動手的時候原地踏步,它會幫你動手,然後把帳單寄給你。這就是「代履行」:找第三方廠商來做你該做但不做的事,費用算你的。聽起來很合理對不對?但魔鬼在細節:政府發包的拆除費用通常比你自己找工人貴三到五倍。一棟頂樓加蓋自己拆十萬可以解決,政府代履行可能寄來四十萬的帳單。而且你沒有議價空間,沒有挑廠商的權利,沒有時間表的主導權。代履行的條件很關鍵:必須是「能由他人代為履行」的義務。拆房子可以、清理污染可以、移走違規路障可以。但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的(例如要求你親自出庭、親自申報),就走不到代履行這條路,會轉成下一條的怠金。

法律定性

代履行是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規定的間接強制方法之一:當人民負有「可由他人代為履行」的行為義務卻不履行時,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完成該行為,所生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後命義務人繳納。其適用前提是該義務具替代性(如拆除、清理),人身專屬義務不適用,會轉為怠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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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代履行是什麼意思?

代履行是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規定的間接強制方法:義務人負有可由他人代為履行的行為義務卻不履行時,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完成,費用由義務人負擔。常見於違建拆除、污染整治、障礙物清除。

Q2政府幫我拆違建,費用要我出嗎?

要。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代履行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後命義務人繳納,實支與估計不符時多退少補。實務上政府代履行報價常為自行處理的三到五倍,且義務人無議價與選擇廠商的權力。

Q3代履行費用不繳會怎樣?

代履行費用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未繳依行政執行法第 34 條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可扣薪、查封存款、拍賣不動產。對費用不服者應於收到通知書 30 天內提訴願。

Q4代履行和怠金差在哪?

義務能由他人代為履行(如拆除、清理)走代履行;義務不能由他人代做(如親自出庭、親自申報)則依第 30 條改課怠金,且怠金可連續處罰。

Q5什麼義務算「能由他人代為履行」?

具替代性、不含人身專屬性的行為義務,例如拆違建、清污染、移除路障,由誰做結果都一樣的事。

Q6代履行費用是什麼性質?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由執行機關估計後命繳,逾期未繳可依第 34 條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財產。

Q7代履行流程怎麼走?

限期履行通知(第27條)→ 逾期不履行 → 委託第三人代履行(第29條)→ 估計費用命繳 → 逾期移送執行(第34條)。

Q8代履行費用怎麼算?

由執行機關估計發包數額命義務人先繳,事後與實際支出不符再退還餘額或追繳差額(多退少補)。

Q9政府代履行要多少錢?

依發包廠商實際工料計算,實務上常為自行處理的三到五倍,自己拆十萬可解決的可能寄來四十萬帳單。

Q10怎麼證明代履行費用不合理?

核對費用通知書的發包單價與項目,比對市場合理行情,發現灌水檢具報價於 30 天內提訴願請求重新核算。

Q11代履行 vs 怠金哪個對義務人不利?

代履行直接產生實付費用且金額常高;怠金是促使履行的金錢負擔。視義務可否替代由法律決定走哪條,非當事人可選。

Q12代履行 vs 直接強制差在哪?

代履行是找第三人替你完成(間接強制);直接強制是執行機關直接對標的物或人身施力,屬第 32 條的最後手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代履行(第29條)怠金(第30條)
適用前提義務能由他人代為履行義務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
典型義務拆違建、清污染、移除障礙物親自申報、親自出庭、不作為義務
強制手段找第三人代做並收費課處金錢、可連續處罰
費用性質實際執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間接強制的金錢負擔促使履行
逾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第34條)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第34條)

代履行(第29條)

適用前提
義務能由他人代為履行
典型義務
拆違建、清污染、移除障礙物
強制手段
找第三人代做並收費
費用性質
實際執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逾期未繳
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第34條)

怠金(第30條)

適用前提
義務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
典型義務
親自申報、親自出庭、不作為義務
強制手段
課處金錢、可連續處罰
費用性質
間接強制的金錢負擔促使履行
逾期未繳
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第34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代執行法 第2条(代執行)
韓國행정대집행법 제2조(대집행)
中國行政强制法 第50條至第52條(代履行)
德國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 (VwVG) § 10(Ersatzvornahme)
法國Exécution d'office administrative(原則,CE 30 nov. 1923 Couitéas 系建立之行政強制執行原則)
美國Nuisance abatement + cost-recovery lien(地方法規之違規排除與費用追償留置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71022 全文修正)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 法令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代履行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追繳名詞
(0871022 全文修正)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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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