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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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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2. 2.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怠金是行政執行的間接強制手段,針對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義務,處五千到三十萬元,繳納後義務不消滅,仍須履行。

Q · 繳了怠金是不是就沒事了?

不是。怠金繳了義務不消滅,可連續罰

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怠金是逼你履行義務的間接強制手段,金額五千到三十萬元。它跟罰鍰不同:罰鍰罰過去已發生的違規,繳完結束;怠金逼你做還沒做的事,繳完義務仍存在,未履行可依第31條連續處罰,同一件事沒有總額上限。

白話解讀

有些事政府沒辦法找別人代替你做。叫你去出庭作證、叫你親自去申報、叫你不要再對某人騷擾、叫你不要再亂倒廢棄物,這些事除了你自己,沒人能替你做或替你不做。這時候政府用什麼逼你?答案是怠金。新台幣五千元到三十萬元,依情節輕重認定。但怠金有一個讓人很意外的特性:它跟罰鍰不一樣。罰鍰是罰你已經做的事,繳完就結束;怠金是逼你做還沒做的事,繳完不代表你的義務就消滅了。你還是要做。沒做?下次再罰一次。再沒做?再罰一次。怠金可以連續處罰(後面那條就是講這個),所以理論上同一件事可以被罰到天荒地老,直到你做為止。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搞錯:以為繳了怠金就脫身了,結果發現自己被一張接一張的怠金追到怕。

法律定性

怠金是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的間接強制方法,適用於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且該義務性質上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如親自出庭、具名提報),或負有不行為義務卻為之的情形,主管機關得處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金額以促其履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怠金是什麼?

怠金是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的間接強制手段,針對性質上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的行為義務(如親自出庭、具名申報)或不行為義務,主管機關得處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金額,逼使義務人自行履行。

Q2繳了怠金就沒事了嗎?

不是。怠金是執行手段不是處罰,繳納後義務並未消滅;只要義務仍未履行,主管機關可依第31條連續處怠金,同一件事沒有總額上限,直到履行為止。

Q3怠金和罰鍰差在哪?

罰鍰是行政罰,處罰過去已發生的違規,繳完即結束;怠金是間接強制,逼你履行尚未完成的義務,繳完義務仍存在且可連續處罰。兩者可並存。

Q4收到怠金處分不服怎麼辦?

對怠金處分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若主張客觀上不能履行(如疾病、不可抗力、標的滅失),應在救濟程序具體舉證,請求撤銷或減免。

Q5什麼叫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的義務?

性質上須義務人本人完成、他人替代不了的行為,如親自出庭作證、具名提報計畫、停止騷擾等。

Q6怠金跟代履行差在哪?

能找人代做(如拆除違建)走第29條代履行;不能代做(一身專屬)才走第30條怠金。

Q7收到怠金處分書怎麼處理?

先判斷自己能否履行;能就立刻做並書面通知機關避免下一張,不能則書面舉證客觀不能履行請求減免。

Q8怠金金額怎麼認定?

依情節輕重在五千到三十萬元區間內認定,須符合比例原則,過苛得於救濟程序爭執。

Q9怠金不服怎麼救濟?

收受處分書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10怎麼證明客觀上不能履行?

提出疾病診斷、不可抗力事證、標的滅失證明等,主張怠金已失強制目的、續處違反比例原則。

Q11怠金 vs 罰鍰可以同時罰嗎?

可以。罰鍰罰過去違規,怠金逼解除現狀,性質不同不構成一事二罰,違規未解除常並行。

Q12怠金 vs 代履行怎麼選?

義務能由他人代做選代履行(第29條),不能代做才用怠金(第30條),兩者互斥不併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怠金罰鍰
性質間接強制(逼履行)行政罰(罰過去)
繳納後義務不消滅,仍須履行消滅
連續處罰可連續(§31),無總額上限原則一行為不二罰
金額5,000–300,000 元依各該法定

怠金

性質
間接強制(逼履行)
繳納後義務
不消滅,仍須履行
連續處罰
可連續(§31),無總額上限
金額
5,000–300,000 元

罰鍰

性質
行政罰(罰過去)
繳納後義務
消滅
連續處罰
原則一行為不二罰
金額
依各該法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砂防法第36条(執行罰/間接強制金,日本行政法上現存唯一執行罰規定)
韓國행정기본법 제31조(이행강제금)/건축법 제80조
中國行政强制法第45条(加处罚款)+ 第十二条(间接强制方式)
德國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 (VwVG) § 11(Zwangsgeld)
法國Astreinte administrative(CRPA / 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L. 911-3 et s.)
美國Coercive civil contempt fine(民事藐視法庭強制金,18 U.S.C. § 401 + 判例法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71022 全文修正)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 法令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怠金名詞
(0871022 全文修正)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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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