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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