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最新筆記

julia1204
16 days ago
司法類科
「怠金」適用於「不具可替代性之義務」,透過主管機關強制收取特定金額,使義務人產生心理之壓迫,促使其履行行政法義務。
若義務人仍不履行其義務者,依照行政執行法第31條,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1️⃣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2️⃣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不可代為之積極行為義務)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II 1️⃣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2️⃣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具一身專屬性)而為之者,🌂亦同。









giselle77
5 years ago
高普初考
II不行為義務乃一身專屬性,
不履行->怠金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