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怠金是行政執行的間接強制手段,針對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義務,處五千到三十萬元,繳納後義務不消滅,仍須履行。
Q · 繳了怠金是不是就沒事了?
不是。怠金繳了義務不消滅,可連續罰
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怠金是逼你履行義務的間接強制手段,金額五千到三十萬元。它跟罰鍰不同:罰鍰罰過去已發生的違規,繳完結束;怠金逼你做還沒做的事,繳完義務仍存在,未履行可依第31條連續處罰,同一件事沒有總額上限。
有些事政府沒辦法找別人代替你做。叫你去出庭作證、叫你親自去申報、叫你不要再對某人騷擾、叫你不要再亂倒廢棄物,這些事除了你自己,沒人能替你做或替你不做。這時候政府用什麼逼你?答案是怠金。新台幣五千元到三十萬元,依情節輕重認定。但怠金有一個讓人很意外的特性:它跟罰鍰不一樣。罰鍰是罰你已經做的事,繳完就結束;怠金是逼你做還沒做的事,繳完不代表你的義務就消滅了。你還是要做。沒做?下次再罰一次。再沒做?再罰一次。怠金可以連續處罰(後面那條就是講這個),所以理論上同一件事可以被罰到天荒地老,直到你做為止。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搞錯:以為繳了怠金就脫身了,結果發現自己被一張接一張的怠金追到怕。
怠金是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的間接強制方法,適用於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且該義務性質上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如親自出庭、具名提報),或負有不行為義務卻為之的情形,主管機關得處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金額以促其履行。
怠金是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的間接強制手段,針對性質上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的行為義務(如親自出庭、具名申報)或不行為義務,主管機關得處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金額,逼使義務人自行履行。
不是。怠金是執行手段不是處罰,繳納後義務並未消滅;只要義務仍未履行,主管機關可依第31條連續處怠金,同一件事沒有總額上限,直到履行為止。
罰鍰是行政罰,處罰過去已發生的違規,繳完即結束;怠金是間接強制,逼你履行尚未完成的義務,繳完義務仍存在且可連續處罰。兩者可並存。
對怠金處分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若主張客觀上不能履行(如疾病、不可抗力、標的滅失),應在救濟程序具體舉證,請求撤銷或減免。
性質上須義務人本人完成、他人替代不了的行為,如親自出庭作證、具名提報計畫、停止騷擾等。
能找人代做(如拆除違建)走第29條代履行;不能代做(一身專屬)才走第30條怠金。
先判斷自己能否履行;能就立刻做並書面通知機關避免下一張,不能則書面舉證客觀不能履行請求減免。
依情節輕重在五千到三十萬元區間內認定,須符合比例原則,過苛得於救濟程序爭執。
收受處分書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提出疾病診斷、不可抗力事證、標的滅失證明等,主張怠金已失強制目的、續處違反比例原則。
可以。罰鍰罰過去違規,怠金逼解除現狀,性質不同不構成一事二罰,違規未解除常並行。
義務能由他人代做選代履行(第29條),不能代做才用怠金(第30條),兩者互斥不併用。
| 項目 | 怠金 | 罰鍰 |
|---|---|---|
| 性質 | 間接強制(逼履行) | 行政罰(罰過去) |
| 繳納後義務 | 不消滅,仍須履行 | 消滅 |
| 連續處罰 | 可連續(§31),無總額上限 | 原則一行為不二罰 |
| 金額 | 5,000–300,000 元 | 依各該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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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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