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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不能代履行時之處以代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2.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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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1️⃣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2️⃣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不可代為之積極行為義務)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II 1️⃣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2️⃣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具一身專屬性)而為之者,🌂亦同。
giselle77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II不行為義務乃一身專屬性, 不履行->怠金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