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31 條
- 1.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 2.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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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規定,經處怠金仍不履行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但每次處罰前須依第 27 條再以書面限期履行。
Q · 怠金可以一直連續開到我履行為止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經依前條處以怠金仍不履行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法律未設次數或總額上限。但第二項要求:每次連續處怠金前,仍應依第 27 條以書面限期履行,給義務人一次自救機會(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除外)。換言之,連續怠金不是無程序的無限循環,而是「先書面限期、屆期不履行、再課怠金」的反覆執法機制。
白話解讀
前一條告訴你怠金存在,這一條告訴你它沒有盡頭。同一件事,第一次怠金、第二次怠金、第三次怠金,可以一直開下去,直到你履行為止。法律給政府的這個權力叫「連續處怠金」,沒有設定總額上限,沒有設定次數上限。但有一個保護門檻:每次連續處罰前,必須再給你一次書面限期履行的機會(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這個保護不是給你拖延的時間,是給你「最後一次自救」的機會。實務上很多企業在第一次怠金時抱著「不過如此」的心態,等到第三、第四次怠金累積到上百萬,才發現自己已經陷在無止盡的循環裡,這時候才回頭處理根源義務,往往已經錯過談判和善後的最佳時機。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為間接強制中怠金的連續課處規範:當義務人經依第 30 條處以怠金後仍不履行其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時,執行機關得反覆課處怠金,直至義務履行為止;惟每次連續處罰前,須再依第 27 條以書面限期履行,作為程序保障,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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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怠金可以連續處罰嗎?▾
可以。經處怠金仍不履行者,執行機關得依第 31 條連續處以怠金,無次數與總額上限。
Q2連續處怠金前一定要先通知嗎?▾
要。第二項要求連續處怠金前仍應依第 27 條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Q3連續怠金和一行為不二罰衝突嗎?▾
不衝突。怠金是促使履行的執行手段,不是處罰,故可反覆課處。
Q4收到連續怠金通知可以救濟嗎?▾
可以。每次處分與書面限期履行通知都是行政處分,得於 30 日內依法聲明異議或提訴願。
Q5怠金金額怎麼定?▾
依第 30 條,怠金為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視義務性質與情節定之。
Q6履行義務後還會被連續處罰嗎?▾
不會。怠金目的在促使履行,義務履行後即無連續處罰之必要。
Q7連續怠金沒先書面限期履行有效嗎?▾
有程序瑕疵。未依第 27 條再次書面限期履行即連續課處,該怠金處分得於救濟程序中被撤銷。
Q8怠金繳不出來會怎樣?▾
逾期未繳依第 34 條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就財產強制執行,但本條義務本身仍須履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連續怠金(§31) | 行政罰鍰 |
|---|---|---|
| 性質 | 間接強制的執行手段 | 對過去違規行為的處罰 |
| 目的 | 促使未來履行義務 | 制裁已發生的違規 |
| 可否反覆 | 可連續課處至履行為止 | 受一行為不二罰拘束 |
| 前置程序 | 每次須先書面限期履行(§27) | 依行政罰法裁處程序 |
| 終止時點 | 義務履行後即停止 | 處分確定後即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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