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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