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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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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2. 2.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規定,經處怠金仍不履行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但每次處罰前須依第 27 條再以書面限期履行。

Q · 怠金可以一直連續開到我履行為止嗎?

可以,但每次連續處罰前須再書面限期履行。

依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經依前條處以怠金仍不履行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法律未設次數或總額上限。但第二項要求:每次連續處怠金前,仍應依第 27 條以書面限期履行,給義務人一次自救機會(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除外)。換言之,連續怠金不是無程序的無限循環,而是「先書面限期、屆期不履行、再課怠金」的反覆執法機制。

白話解讀

前一條告訴你怠金存在,這一條告訴你它沒有盡頭。同一件事,第一次怠金、第二次怠金、第三次怠金,可以一直開下去,直到你履行為止。法律給政府的這個權力叫「連續處怠金」,沒有設定總額上限,沒有設定次數上限。但有一個保護門檻:每次連續處罰前,必須再給你一次書面限期履行的機會(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這個保護不是給你拖延的時間,是給你「最後一次自救」的機會。實務上很多企業在第一次怠金時抱著「不過如此」的心態,等到第三、第四次怠金累積到上百萬,才發現自己已經陷在無止盡的循環裡,這時候才回頭處理根源義務,往往已經錯過談判和善後的最佳時機。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為間接強制中怠金的連續課處規範:當義務人經依第 30 條處以怠金後仍不履行其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時,執行機關得反覆課處怠金,直至義務履行為止;惟每次連續處罰前,須再依第 27 條以書面限期履行,作為程序保障,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執行法第31條是什麼?

規定經依前條處以怠金仍不履行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無次數與總額上限;但每次連續處罰前仍應依第27條以書面限期履行,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Q2怠金可以連續處罰到什麼時候?

連續怠金目的在促使履行,得反覆課處直至義務履行為止;義務一旦履行即無連續處罰之必要。

Q3連續處怠金前一定要書面限期履行嗎?

原則上必須。第二項要求連續處怠金前仍應依第27條以書面限期履行,作為程序保障;未踐行此程序的怠金處分得於救濟程序中被撤銷,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Q4連續怠金跟一行為不二罰衝突嗎?

不衝突。一行為不二罰針對過去違規行為的處罰,而怠金是促使未來履行的執行手段,性質不同,故可連續適用。

Q5什麼是連續處怠金?

對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的義務,反覆課處怠金以促使履行,直至義務完成為止。

Q6怠金和罰鍰差在哪?

怠金是促使履行的執行手段、可連續課處;罰鍰是對過去違規的處罰、受一行為不二罰拘束。

Q7什麼是書面限期履行?

連續處怠金前須依第27條以書面定相當期限命履行,是啟動連續怠金的法定程序門檻。

Q8收到連續怠金通知該怎麼辦?

先確認是否收到第27條書面限期履行通知 → 期限內履行義務 → 無法即時履行就提改善計畫 → 保存送達證明。

Q9怎麼停止無止盡的連續怠金?

唯一根本作法是履行根源義務;繳怠金不等於履行義務,循環不會因繳款而停止。

Q10對連續怠金怎麼救濟?

每張怠金處分與書面限期履行通知都是行政處分,得於30日內聲明異議或提訴願,焦點放在程序瑕疵。

Q11怠金金額怎麼算?

依第30條於新臺幣5千元至30萬元範圍內,視義務性質與情節定之,連續處罰時金額常逐次調高。

Q12連續怠金 vs 一行為不二罰會衝突嗎?

不衝突。怠金是執行手段非處罰,不受一行為不二罰拘束,故可反覆課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連續怠金(§31)行政罰鍰
性質間接強制的執行手段對過去違規行為的處罰
目的促使未來履行義務制裁已發生的違規
可否反覆可連續課處至履行為止受一行為不二罰拘束
前置程序每次須先書面限期履行(§27)依行政罰法裁處程序
終止時點義務履行後即停止處分確定後即固定

連續怠金(§31)

性質
間接強制的執行手段
目的
促使未來履行義務
可否反覆
可連續課處至履行為止
前置程序
每次須先書面限期履行(§27)
終止時點
義務履行後即停止

行政罰鍰

性質
對過去違規行為的處罰
目的
制裁已發生的違規
可否反覆
受一行為不二罰拘束
前置程序
依行政罰法裁處程序
終止時點
處分確定後即固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砂防法第36条(執行罰,日本現存唯一之執行罰規定)
韓國건축법 제80조(이행강제금,履行強制金之反覆課處)
中國行政强制法第45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設有上限)
德國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 (VwVG) § 11 Abs. 3(wiederholte Festsetzung von Zwangsgeld)
法國Astreinte administrative(行政強制金,反覆課處促履行)
美國Civil contempt – coercive per-diem fines(強制性每日罰款)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71022 全文修正)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0871022 全文修正)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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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規定:「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