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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63 條(確定登記之土地面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確定登記之面積,應按原有證明文件所載四至範圍以內,依實際測量所得之面積登記之。
  2. 前項證明文件所載四至不明或不符者,如測量所得面積未超過證明文件所載面積十分之二時,應按實際測量所得之面積予以登記,如超過十分之二時,其超過部分視為國有土地,但得由原占有人優先繳價承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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