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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64 條(登記總簿之編造及保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每登記區應依登記結果,造具登記總簿,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永久保存之。
  2. 登記總簿之格式及處理與保存方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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