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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62 條(土地之公告及登記(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登記之土地權利,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經調處成立裁判確定者,應即為確定登記,發給權利人以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2. 前項土地所有權狀,應附以地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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