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7 條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但因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完成後,得由徵收或收買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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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47 條規定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等禁止處分登記之塗銷,須由原囑託機關囑託辦理,但徵收完成後由徵收機關直接囑託。
Q · 謄本上的查封登記能直接去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7 條,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等禁止處分之登記,必須由原囑託機關(通常是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或執行拍賣機關發出囑託,地政事務所才能塗銷。地政事務所自己無權主動塗銷。例外是徵收、區段徵收、照價收買完成後,由徵收或收買機關直接囑託塗銷。
白話解讀
你買到一間房子,興高采烈準備過戶,結果地政事務所告訴你:這間房子有「查封登記」,動不了。你第一個念頭是「那我去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查封不就好了?」答案是:你不能,賣方也不能,連地政事務所自己都不能。法律上能夠拿掉這個查封的,只有當初下令查封的那個機關(通常是法院或行政執行署)。這條規則的核心是一個權力封閉迴路:誰下的指令,誰才有權收回。你以為的「不動產糾紛」其實是「指令來源辨識」的問題。看懂這條,你就懂為什麼律師會說「先去問是誰查的」而不是「我們去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但條文中段有一個例外:徵收、區段徵收、照價收買完成後,徵收機關可以直接囑託塗銷。這是政府為了讓徵收程序跑得動,硬切出來的一條快速通道。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7 條規範禁止處分登記的塗銷權限歸屬,採「原囑託機關主義」: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等限制處分之登記,原則須由原下令機關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但徵收、區段徵收、照價收買等公益取得程序完成後,得由徵收或收買機關直接囑託塗銷,為兼顧公共建設效率所設之例外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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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查封登記要去哪裡塗銷?▾
回到原查封機關(通常是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執行署),不是地政事務所。
Q2假扣押的人失聯怎麼塗銷?▾
向原法院聲請調卷,依執行終結或公示送達程序處理,不必直接找對方。
Q3徵收為什麼可以直接塗銷查封?▾
本條但書讓徵收機關擁有快速通道,避免公共建設因私人債務糾紛卡住。
Q4禁止處分登記有哪幾種?▾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限制處分登記。
Q5法拍買到房子還有查封怎麼辦?▾
別案查封不會自動塗銷,須回原案執行機關處理,可向本案法院聲明異議。
Q6地政事務所能自己塗銷查封嗎?▾
完全不能。地政事務所對禁止處分登記只是執行收件,沒有自主塗銷權。
Q7塗銷查封登記要繳多少錢?▾
塗銷登記費依登記規費收取,但聲請原機關發囑託才是主要程序成本。
Q8破產登記怎麼塗銷?▾
由破產法院在破產程序終結或裁定撤銷後,囑託地政事務所塗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原則(本條前段) | 例外(本條但書) | 原則(本條前段) |
|---|---|---|---|
| 塗銷權限歸屬 | 原囑託機關(法院、行政執行署等) | 徵收、收買機關 | — |
| 適用情境 |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等私人糾紛 | 公益取得程序(徵收、區段徵收、照價收買) | — |
| 啟動流程 | — | 徵收機關於補償完成後主動囑託 | 聲請人向原機關聲請後囑託 |
| 時效性 | — | 為配合公共建設,通常較快 | 視原機關處理速度,常需數週至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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