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6 條
- 1.預告登記之塗銷,應提出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
- 2.前項請求權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 3.預告登記之請求權為保全土地權利移轉者,請求權人會同申辦權利移轉登記時,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併同辦理塗銷預告登記者,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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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告登記塗銷須由原請求權人出具同意書並親自到場辦理,但若為保全土地移轉者,得於移轉登記時於備註欄記載「併同辦理塗銷」。
Q · 預告登記怎麼塗銷?屋主自己可以辦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6 條,預告登記塗銷的鑰匙在「原請求權人」手上,不在土地所有權人手上。請求權人除符合第 41 條列舉的死亡、出境、判決確定等例外情形外,必須親自到地政事務所辦理;但若預告登記是保全土地移轉,雙方共同辦理權利移轉登記時,於申請書備註欄記載「併同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即可一次處理,免再跑第二趟。
白話解讀
預告登記是你在地政事務所掛上的一把鎖,告訴全世界「這塊地未來會是我的,現在誰都不准賣、不准設定抵押」。但這把鎖怎麼開?關鍵不在你,在當初幫你掛鎖的「請求權人」(也就是受你之託去登記那把鎖的人)。沒有他親自簽同意書,這把鎖永遠卡在那邊,連屋主自己都打不開。更關鍵的細節是:請求權人除了極少數例外(已死亡、出境、判決確定等第41條列舉情形)外,必須親自跑一趟地政事務所,不是寫個同意書蓋章就算數。但這條也偷偷留了一個逃生門:如果預告登記是為了保全「土地移轉」,當你和對方一起辦過戶時,只要在申請書備註欄寫一句「併同辦理塗銷預告登記」,整套到場程序自動跳過。一句話,省掉一趟地政事務所的奔波。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6 條為預告登記塗銷之程序性規範,建立三重門檻:須原請求權人出具同意書、請求權人原則上須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惟保全土地移轉之預告登記得於移轉登記併同塗銷。本條同時保護請求權人不被任意排除登記利益,並透過「併同辦理」例外降低共識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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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預告登記怎麼塗銷?▾
由原請求權人出具同意書並親自到地政事務所辦理,例外可申請併同辦理。
Q2屋主自己可以塗銷預告登記嗎?▾
不行,塗銷權在原請求權人手上,屋主單方申請會被退件。
Q3請求權人不肯配合塗銷怎麼辦?▾
可協商給付對價、提起塗銷預告登記訴訟或主張請求權時效已屆。
Q4請求權人人在國外要怎麼辦?▾
可符合第 41 條第 8 款情形透過駐外館處驗證同意書,免親自回國。
Q5請求權人過世了預告登記怎麼塗銷?▾
由繼承人持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等代為辦理,符合第 41 條第 2 款例外。
Q6什麼是「併同辦理塗銷預告登記」?▾
保全土地移轉之預告登記,於辦移轉登記時於申請書備註欄記載即可一次塗銷。
Q7預告登記沒塗銷會影響賣屋嗎?▾
會。預告登記在身代表第三人對該地有優先請求權,新買家無法取得完整產權。
Q8塗銷預告登記要多少錢?▾
登記規費約土地申報地價千分之一,代書費約 3,000-8,000 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誰申辦 | 到場要求 | 備註欄寫法 | 時間成本 |
|---|---|---|---|---|
| 一般塗銷 | 原請求權人 + 土地所有權人會同 | 請求權人須親自到場 | 不適用 | 雙方各跑 1 趟 |
| 保全土地移轉之併同辦理 | 受讓人 + 出讓人辦移轉時併同申請 | 依移轉登記之到場規定 | 「併同辦理塗銷預告登記」 | 1 趟解決 |
| 請求權人死亡(第 41 條第 2 款) | 繼承人代位辦理 | 繼承人到場 + 附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 | 不適用 | 繼承證明備齊後 1 趟 |
| 請求權人在境外(第 41 條第 8 款) | 請求權人駐外館處驗證同意書 | 免親自回國 | 不適用 | 驗證 2-4 週 + 屋主到場 1 趟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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