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登記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嗣經拍賣辦理塗銷查封,或繼承、徵收等登記,得逕行辦理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
要旨
登記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嗣經拍賣辦理塗銷查封,或繼承、徵收等登記,得逕行辦理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
要旨
登記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嗣經拍賣辦理塗銷查封,或繼承、徵收等登記,得逕行辦理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
內容
一、略。
二、略。
三、 按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21點規定:「不動產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時,如有預告登記、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或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應同時辦理塗銷,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或原囑託機關。」……依司法院秘書長108年10月4日秘台廳刑一字第1080027294號函復略以:「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係命『被告』應遵守之羈押替代處分事項,其目的在於防杜被告取得逃匿所需之經濟來源,及切斷其經濟聯繫關係,而非保全該等財產,是法院依該款規定所為之命令,自不妨礙民事或行政執行機關就該特定財產所為拍賣等變價程序,及買受人憑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繼承、徵收、法院之確定判決等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所生之權利移轉或變更,並得由不動產登記機關逕行依法令辦理塗銷禁止被告處分之登記。」是不動產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或登記機關辦理繼承、徵收等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所生之權利移轉變更登記時,得逕行辦理塗銷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之禁止處分登記,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原囑託禁止處分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