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囑託塗銷抵押權查封登記並以執行命令移轉抵押權與債權人時,登記機關辦理註記事宜
要旨
法院囑託塗銷抵押權查封登記並以執行命令移轉抵押權與債權人時,登記機關辦理註記事宜
要旨
法院囑託塗銷抵押權查封登記並以執行命令移轉抵押權與債權人時,登記機關辦理註記事宜
內容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金錢債權附有已登記之擔保物權者,執行法院依前三項為強制執行時,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查其修正理由略以:「……本條第2項之收取、移轉及支付轉給3種命令,均以使債權人之債權獲致滿足清償為目的……金錢債權難以依執行命令為變價者,……爰於本條第3項增列『對待給付及其他事由』之規定,俾能因應多種情況之需要。扣押之金錢債權附有已登記之擔保物權者,為貫徹扣押之效力,宜為扣押之登記,其經收取或支付轉給完畢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消滅,其為移轉命令確定者,其擔保物權依法隨同移轉,均宜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以確保債權人及受讓人之利益,爰增列第4項之規定,以應需要。」
二、有關登記機關受理法院囑託塗銷抵押權查封登記並以執行命令移轉抵押權與債權人時,為避免債權人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前,債務人(原抵押權人)即先行將抵押權塗銷或讓與他人,恐損及債權人及受讓人之權益,爰以一般註記事項代碼「00」,將註記內容登載於該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錄內容為「依○○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函,該抵押債權及抵押權業經執行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債權範圍:○○」,以供當事人或第三人參考,俾了解該不動產權利狀態。另債權人持法院權利移轉證書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屬依法院執行命令所為之登記,是應以「執行命令」為登記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