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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全處分登記未辦理塗銷登記前,法院得囑託辦理塗銷查封登記及抵押權登記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保全處分登記未辦理塗銷登記前,法院得囑託辦理塗銷查封登記及抵押權登記

要旨

保全處分登記未辦理塗銷登記前,法院得囑託辦理塗銷查封登記及抵押權登記

內容

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賣,依法應登記者,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貴市○○段○○小段○○地號土地及○○路○○號六樓之建物既經台北地方法院○○分院執行拍賣,並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抵押權登記及加註買受人,依上開規定,登記機關應依法院囑託事項辦理。至該不動產之保全處分登記,仍應由法院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始得塗銷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全處分登記未辦理塗銷登記前,法院得囑託辦理塗銷查封登記及抵押權登記由內政部於民國 76 年 06 月 0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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