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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律字第 6480 號
要旨
本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八十) 秘台廳 (一) 字第○一四四二號函復略以:「按公證遺囑係立遺囑人生前於公證人面前所作之遺囑,其本質上仍屬立遺囑人為使其死亡後發生效力之一種單獨要式行為,固非如一般確定判決具有確定力、形成力或執行力。惟其遺囑內容,倘已發生遺囑土地權利之效力,地政機關對於部分繼承人持公證遺囑按遺贈意旨申辦遺贈土地分別共有登記,自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 處理。」
全文內容
本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八十) 秘台廳 (一) 字第○一四四二號函復略以:「按公證遺囑係立遺囑人生前於公證人面前所作之遺囑,其本質上仍屬立遺囑人為使其死亡後發生效力之一種單獨要式行為,固非如一般確定判決具有確定力、形成力或執行力。惟其遺囑內容,倘已發生遺囑土地權利之效力,地政機關對於部分繼承人持公證遺囑按遺贈意旨申辦遺贈土地分別共有登記,自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