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讓籌備中的法人或寺廟,先以推派代表人名義登記受捐土地,並在登記簿註記籌備處名稱。
Q · 基金會還沒成立,可以先收別人捐的土地嗎?
可以,依土地登記規則 104 條由籌備人推派代表人名義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籌備中的法人或寺廟在完成設立登記前取得土地,不能用「籌備中組織」名義登記(法律上尚不存在),但可由籌備人全體出具協議書、公推一位代表人以其個人名義先行登記,登記機關會在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籌備處」字樣。協議書必須先約定:若最終未獲核准設立,土地是更名給代表人個人、還是更名為籌備人全體共有。
你想成立一個基金會或一座新廟,但法人或寺廟的設立登記要走半年甚至一年的程序。在這段空窗期,如果有人要捐一塊地給你的籌備中組織,怎麼辦?以「組織」的名義不行(它法律上還不存在),以發起人個人的名義又怕日後產生糾紛(這塊地到底是組織的還是個人的?)。這條規則開了一條巧妙的路:發起人們可以協議推派一個代表人,先以代表人的名義把地登記下來,但是地政事務所會在登記簿上特別註記「這是某某基金會籌備處的土地」。等法人或寺廟正式成立,再過戶回組織名下。如果最後組織沒成立,協議書要先約定好:是登記給那位代表人個人,還是分給籌備人全體共有。這條規則最關鍵的功能不是「方便」,而是「定錨」:它把一個還不存在的組織的財產關係,提前用書面釘死。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為設立中法人與寺廟取得不動產的過渡性登記規範。它允許尚未完成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的籌備組織,藉由籌備人協議書公推代表人,以其個人名義登記受讓之土地或他項權利,並由登記機關於登記簿註記籌備處名稱,使真實權利歸屬在組織正式成立前保持透明與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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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規定,籌備人們先簽協議書推派代表人,以代表人名義先登記下來,但地政事務所會在登記簿註記「某基金會籌備處」字樣。等基金會正式成立,再辦理移轉登記到基金會名下。關鍵是協議書要寫清楚:如果基金會最終沒成立,這塊地是歸代表人個人還是籌備人共有。內行人提示:登記簿上的籌備處註記是這條規則的核心保護,沒有這個註記等於沒走這條規則,等同代表人個人取得,風險完全不同。
依本條第四項,由籌備人全體出具新協議書,辦理更名登記給新代表人。重點是「全體」籌備人都要簽名,少一個都不行。如果有籌備人不配合,可能要透過訴訟確認協議內容後強制執行。內行人提示:原始協議書中可以預先約定「代表人變更時的決議方式」,例如以多數決取代全體同意,這樣可以避免單一籌備人卡死整個程序。
可以,依土地登記規則 104 條由籌備人協議推派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先登記,登記簿會註記籌備處,等組織成立再更名。
它是設立中法人與寺廟的過渡性土地登記機制,讓尚未完成設立登記的籌備組織得以代表人名義先持有受讓不動產。
登記機關在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標示『○○籌備處』,使第三人查謄本即知該地非代表人個人財產。
代表人身分、設立未核准時的土地處理方式(更名給代表人或全體共有)、代表人變更程序,三項缺一不可。
籌備人開會推派代表人並作成協議書 → 備齊代表人身分與土地取得原因證明 →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 確認登記簿籌備處註記。
法人或寺廟正式核准設立後,辦理移轉(更名)登記,將土地由代表人名義變更為組織名下。
依第四項由籌備人全體出具新協議書辦理更名登記,全體籌備人都須簽名。
過戶須繳土地增值稅,本不該發生的稅變必繳;走 104 條籌備處登記可避開此筆稅務與遺產風險。
104 條有籌備處註記與協議書保護、阻卻善意取得、避免列入遺產;個人名義登記則風險全在組織身上。
設立完成可直接以組織名義登記;104 條是專為設立登記空窗期設計的過渡方案。
| 面向 | 走104條籌備處登記 | 逕用個人名義登記 |
|---|---|---|
| 登記名義 | 代表人名義 + 登記簿註記籌備處 | 純個人名義,無組織關聯註記 |
| 第三人善意取得風險 | 註記阻卻善意取得,第三人查謄本即知非個人財產 | 第三人可能主張善意取得,組織難追回 |
| 代表人過世時 | 依協議書處理,非個人遺產 | 恐被列入個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
| 稅務 | 成立後更名,稅負依規定處理 | 過戶須繳土地增值稅,本不該發生的稅變必繳 |
| 設立失敗時 | 協議書已先約定歸屬,明確 | 無約定,易生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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