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43 條
- 1.申請登記,權利人為二人以上時,應於登記申請書件內記明應有部分或相互之權利關係。
- 2.前項應有部分,應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六位數。
- 3.已登記之共有土地權利,其應有部分之表示與前項規定不符者,得由登記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自行協議後準用更正登記辦理,如經通知後逾期未能協議者,由登記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更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43 條規定,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必須以分數表示,分母採整十、整百、整千、整萬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六位數。
Q · 應有部分可以寫 0.5 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3 條第 2 項,應有部分必須以分數表示,分子分母都不得是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為原則,且不得超過六位數。因此 0.5、50%、0.333 等寫法都不被地政機關接受,必須改寫為「二分之一」「三分之一」這類分數型態。
白話解讀
兩個人合買一間房子,登記成「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這是大家熟悉的共有概念。但你知道嗎?這個「二分之一」不能寫成「0.5」,也不能寫成「50%」,必須是分數形式。更精細的是,分母原則上要是「整十、整百、整千、整萬」,並且不能超過六位數。為什麼這麼龜毛?因為土地登記的應有部分要能無限細分(兄弟姊妹繼承、共同投資、社區大樓持分),如果每個案件都用奇怪的分數表示,整個資料庫會變成一團亂麻。本條第3項更厲害:如果你檢視自己的所有權狀,發現分數表示不符合規定(例如老舊登記用了奇怪的分母),地政機關會主動通知所有共有人在30天內協議調整。協議不成?地政機關可以報請上級核准強制更正。這個強制權力的背後是龐大的土地登記資訊整合工程。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43 條為應有部分登記格式之強制規範,要求共有人之持分以分數表示,分母原則上採整十、整百、整千、整萬,並不得超過六位數;已登記不符者由登記機關通知共有人於 30 日內協議準用更正登記辦理,逾期未協議者得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強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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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應有部分可以寫成 0.5 嗎?▾
不可以,必須用分數,0.5 須寫為「二分之一」。
Q2土地登記應有部分的分母有什麼規定?▾
分母原則上採整十、整百、整千、整萬,不得超過六位數。
Q3謄本上應有部分寫 7/13 合法嗎?▾
不符規定,地政機關得通知共有人 30 日內協議更正。
Q4收到地政機關通知更正應有部分怎麼辦?▾
30 日內聯絡其他共有人協議新分數,逾期會被強制更正。
Q5應有部分與具體土地位置一樣嗎?▾
不一樣,應有部分是抽象比例,不是指特定區域。
Q6大樓土地持分為何常寫一萬分之 X?▾
因為共有人多達數百,分母用整萬最便利統一管理。
Q7強制更正後我的持分比例會變嗎?▾
不會,只是分數型態換算,比例本身維持。
Q8應有部分能登記為公同共有嗎?▾
不行,公同共有不分應有部分,與分別共有不同制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分別共有_應有部分 | 公同共有 |
|---|---|---|
| 比例載體 | 抽象分數(如二分之一) | 不分割之共同所有,不存在應有部分 |
| 處分自由 | 得單獨處分自己之持分 | 須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 |
| 登記格式 | 受土地登記規則 43 條格式拘束(整十、整百分母) | 登記為全體公同共有,無分母數字 |
| 典型適用 | 夫妻、合資、社區大樓持分 | 繼承未分割期間、合夥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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