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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持分記載方式如增加管理上之困擾者,得依當事人協議辦理

會議日期 69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共有持分記載方式如增加管理上之困擾者,得依當事人協議辦理

要旨

共有持分記載方式如增加管理上之困擾者,得依當事人協議辦理

內容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共有土地應有部分之持分記載方式,其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係為便於地籍管理,而為原則性之規定,如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更增加管理上之困擾者,自得依當事人之協議辦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修正後為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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