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得申請失蹤人所有土地、建物權利書狀補發登記
要旨
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得申請失蹤人所有土地、建物權利書狀補發登記
要旨
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得申請失蹤人所有土地、建物權利書狀補發登記
內容
按非訟事件法第55條規定:「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改良致變更財產之性質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既得為保存財產、利用、改良等行為,自得保管失蹤人所有土地、建物權利書狀,其申請書狀補發登記,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按: 非訟事件法第四章第一節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已刪除,另訂定家事事件法,原第55條文已規定於家事事件法第15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