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因禁建期滿尚未依法發布實施特定區計畫等應如何管制事宜
要旨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因禁建期滿尚未依法發布實施特定區計畫等應如何管制事宜
要旨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因禁建期滿尚未依法發布實施特定區計畫等應如何管制事宜
內容
一、略(業經內政部七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五Ο九三五號函變更)。
二、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係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即「已公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以外之土地,已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地區,雖經禁建期滿而尚未依法公布都市計畫者,因屬上開細則第十三條所稱之非都市土地,其使用管制或變更編定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三、已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地區,因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為期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能互相配合,應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將禁建範圍圖送地政機關,俾使地政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變更編定案件參考。至禁建範圍發生疑義時,應由有關單位派員會同實地勘查。
四、都市計畫依法公布後,該範圍內土地係屬都市土地,不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應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檢具有關圖冊送地政機關,俾據以將土地登記簿標示部所載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種類辦理註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