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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擅自變更使用,應由縣(市)政府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72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擅自變更使用,應由縣(市)政府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要旨

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擅自變更使用,應由縣(市)政府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內容

關於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擅自變更使用,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其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為行政執行法代執行時,自應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擅自變更使用,應由縣(市)政府依行政執行法執行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72 年 05 月 3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