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擅自變更使用,應由縣(市)政府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要旨
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擅自變更使用,應由縣(市)政府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要旨
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擅自變更使用,應由縣(市)政府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內容
關於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擅自變更使用,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其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為行政執行法代執行時,自應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